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香港投資者公證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香港投資者公證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司法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香港投資者公證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司法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提升香港投資者公證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市場監管局:
中國委托公證人制度建立40多年來,有效保證了香港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等公證文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對便利香港投資者來內地投資、維護兩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內地與香港經濟交往活動日益密切的需求,進一步提高委托公證文書質效,便利香港投資者來內地投資興業,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在前期試點基礎上,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重慶、四川、海南等14個省(市)范圍內開展香港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簡化版公證文書電子化流轉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簡化版公證文書電子化流轉范圍
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可以向香港非自然人出具主體資格證明簡化版公證文書,即《公司(唯一)董事/股東決議證明(適用格式3-2-6)》,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在確保公證文書信息數據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推進市場監管部門業務系統“全國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業務支撐應用服務”與中國委托公證(香港)信息化平臺實時對接,為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統一的核查接口服務,供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文書編碼按需查詢調用簡化版公證文書,實現簡化版公證文書電子化流轉。香港個人投資者相關公證文書即《個人證件復印本及持證人簽名式樣證明(適用格式4-3-2-1)》和《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適用格式N-1-6)》,也可以通過系統對接方式進行查詢調用。
二、持續提升港資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水平
相關省(市)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指導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被授權局在辦理港資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時,依法調用電子版簡化版公證文書,及時下載保存為電子檔案,原則上不再收取紙質版。同時,要持續完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系統,有針對性地優化港資企業網上登記功能、流程,加快實現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進一步便利香港投資者在內地經商辦企業。
三、加強統籌協調確保工作平穩有序
相關省(市)司法行政機關、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切實提升政策知曉度和普及度,密切部門間情況通報和業務協同,完善制度機制,推進簡化版公證文書流轉使用,最大程度便利香港投資者持簡化版公證文書辦理相關業務,促進香港加快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附件:
1.公司(唯一)董事/股東決議證明(適用格式3-2-6)
2.個人證件復印本及持證人簽名式樣證明(適用格式4-3-2-1)
3.確認身份為同一人聲明書(適用格式N-1-6)
司法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