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5年12月2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優化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五條中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將第三款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將第四款修改為:“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劃定或者調整城區范圍內(武鳴區除外)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或者調整本轄區內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點布點規劃應當根據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嚴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工商登記手續”修改為“市場主體登記手續”。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零售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發企業回購等方式妥善安全處置,不得自行存放。”
七、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檔案館”;刪去第三項中的“停車場”;將第五項修改為:“(五)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教學區、養老機構、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將第八項修改為:“(八)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將第十項修改為:“(十)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停車場、人防設施、豎井”;將第十一項中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農歷正月初二至初六”修改為“農歷正月初二至初七”;將第三款、第四款中的“市、縣、武鳴區人民政府”修改為“市、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
九、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約定村、社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
“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者按規定征求業主意見,確定住宅小區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或者集中燃放區域。”
十、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窨井、建筑物、構筑物、動植物投射、拋擲”;將第二款修改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同看管”。
十一、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此外,對部分條文順序、標點符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