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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2-11
    2. 【標題】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3. 【發文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6. 【法規來源】https://www.samr.gov.cn/bzcxs/zcwj/art/2026/art_500f10bd4cab4eefb29f405213d8ac62.html

    7. 【法規全文】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12號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7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長羅文

      2025年12月11日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工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標準制定、碼段管理、登記賦碼、數據傳輸、數據校核、數據共享、信息系統建設、數據應用服務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登記管理部門,是指依法負責組織機構登記注冊的管理部門。

      本辦法所稱統一代碼,是指登記管理部門根據統一代碼編碼規則,賦予組織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標識碼。

      本辦法所稱統一代碼數據,是指登記管理部門為組織機構辦理登記賦碼業務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采集的數據。

      第四條 統一代碼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統一高效、安全準確、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一代碼的標準制定、碼段資源管理、數據共享,組織、指導全國統一代碼管理工作。

      各登記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開展各自領域統一代碼的賦碼、應用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主體統一代碼的賦碼、應用等工作。

      第六條 全國組織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全國代碼中心)具體承擔統一代碼的標準擬訂,碼段分配,數據歸集和校核,數據庫建設、運行和維護,數據應用服務等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省級的統一代碼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統一代碼的系統建設、數據傳輸、數據治理、數據監測、應用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組織制定統一代碼編碼規則、基礎數據元、賦碼規程、數據傳輸、數據質量、數據安全、數據共享、應用服務規范等國家標準。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登記管理部門實際需要,將根據相關標準生成的統一代碼碼段賦予登記管理部門。

      第九條 組織機構設立時,登記管理部門應當賦予其統一代碼。組織機構終身只能有一個統一代碼,一個統一代碼只能賦予一個組織機構。

      第十條 登記機關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時應當賦予其統一代碼,作為唯一身份標識碼,標注于營業執照,做到“一照一碼”。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的,統一代碼保持不變。

      第十一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主體數據生成后及時將數據傳輸到省級統一代碼機構。省級統一代碼機構應當在收到數據當日內進行規范化處理,并上傳至全國代碼中心。

      第十二條 全國代碼中心收到省級統一代碼機構上傳的數據后,應當根據統一代碼編碼規則和標準的要求,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校核。

      第十三條 全國代碼中心在校核后發現統一代碼數據存在重碼、錯碼或者其他數據錯誤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統一代碼機構及時糾正并回傳。

      第十四條 全國代碼中心建立統一代碼數據質量監測機制,通過發布數據月報等方式,將賦碼、數據質量監測等情況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推動統一代碼數據共享,促進協同監管和業務聯動。

      全國代碼中心負責完善和維護統一代碼數據庫,及時開展統一代碼數據共享相關工作。

      統一代碼數據應當永久留存,確保可追溯、可查詢。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各項工作中推動應用統一代碼數據,將統一代碼作為開展行政許可、行政檢查、業務統計、信息公示、信用監管、智慧監管等工作的唯一身份標識碼,并將其作為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基礎。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統一代碼數據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中的應用,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服務,在數字經濟中發揮基礎作用。

      第十八條 全國代碼中心和省級統一代碼機構應當加強統一代碼數字身份及新興業態主體的應用研究,利用統一代碼數據,為政府及其部門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為企業發展和群眾辦事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全國代碼中心和省級統一代碼機構應當加強統一代碼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防范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風險。

      第二十條 全國代碼中心和省級統一代碼機構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統一代碼信息服務,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統一代碼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統一代碼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出租統一代碼。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偽造、冒用、轉讓、出租經營主體統一代碼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統一代碼管理工作的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副省級城市承擔統一代碼工作職能的相關機構,適用本辦法關于省級統一代碼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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