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健康影響評估管理辦法
日照市健康影響評估管理辦法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健康影響評估管理辦法
日照市健康影響評估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6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風險,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影響評估,是指對擬出臺的重大政策可能造成的健康影響進行分析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健康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策是指制定的國土空間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等規劃以及涉及公眾健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具體評估范圍清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健康影響評估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理念,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科學評估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體系,研究解決健康影響評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健康影響評估工作,指導、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提出健康影響評估申請。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健康影響評估工作。
第七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對人群傳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發生發展可能的影響,對人群重點慢性病的發生發展可能的影響,對人群中毒和傷害發生可能的影響,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的影響;
(二)對空氣、土壤、海洋、飲用水、食品等可能的影響,對人群健康生活方式、社會心理健康等可能的影響,對人口高質量發展可能的影響;
(三)對衛生健康投入保障和醫療保險可能的影響,對優質醫療資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可能的影響,對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和醫療衛生服務公平性、可及性可能的影響;
(四)其他可能對人群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方面。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健康安全問題、影響因素及分布情況、居民健康需求及醫療衛生服務狀況等,為調整、完善健康影響評估內容提供依據。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本級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負責專家庫日常管理。
第十條 重大政策起草單位應當在起草階段向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健康影響評估的申請。
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健康影響評估申請;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征求意見情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部門在合法性審查時,發現重大政策屬于評估范圍 清單中應當進行健康影響評估而未進行的,告知同級衛生健康主 管部門。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從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建專家組。
專家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資料分析、現場調查、檢驗檢測等方法,進行分析、研判,確定健康風險因素,出具評估結論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避免與環境影響評價內容相重復。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內容應當作為健康影響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健康影響評估時限一般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形復雜的,可以延長至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重大政策起草單位應當對專家組出具的健康影響評估結論進行研究,根據評估建議進行修改完善,評估結論采納情況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健康影響評估結論和評估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個人對在健康影響評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運用協同辦公等信息化平臺,提高健康影響評估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鼓勵和支持對健康影響評估的技術規范、影響因素等進行科學研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