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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6-1-16
    2. 【標題】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民政部
    6. 【法規來源】https://www.mca.gov.cn/gdnps/pc/gzk/content.jsp?id=1662004999980009041

    7. 【法規全文】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民政部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1月16日民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健全社會組織業務評價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由社會組織自愿申請,民政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社會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并作出評估等級結論的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原則,實行分類評估、動態管理。

      第五條 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并對下一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民政部門設立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有關內設機構或者直屬單位承擔。

      民政部門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委托有關機構承擔評估輔助性工作。

      第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獲得4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民政部門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登記證書滿2年,未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

      (二)獲得的評估等級滿5年有效期;

      (三)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距有效期滿不足1年;

      (四)在評估等級有效期的前4年內申請重新評估。

      社會組織申請重新評估的,應當按照年度評估工作有關要求提出。重新評估只能申請1次。在評估等級有效期的前2年內申請重新評估的,可以適當簡化實地評估的程序和內容。

      第十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評估:

      (一)未按照規定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罰款以上行政處罰;

      (三)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十一條 評估內容包括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基礎條件、內部治理、工作績效、社會評價等方面。

      按照不同的社會組織類型,實行分類評估。

      第三章 評估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開展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年度評估工作通知或者公告;

      (二)審核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資格條件;

      (三)組織評估專家組對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評估,形成實地評估報告;

      (四)綜合實地評估、社會評價情況,形成初步評估等級并組織評估委員會審議;

      (五)公示初步評估等級;

      (六)處理復核申請和投訴舉報;

      (七)確認評估等級、發布公告,并向獲得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評估等級證書和展示標志。

      第十三條 評估期間,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專家組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初步評估等級進行審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采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對初步評估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應當另行組織評估專家組開展復核工作,充分聽取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復核意見。

      評估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復核意見進行表決,復核結果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和復核情況進行審核確認,發布評估等級公告。

      第十八條 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社會組織評估情況以及本級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四章 評估委員會和評估專家組

      第十九條 評估委員會由11至21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評估委員會委員由有關黨政機關、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推薦,民政部門聘任。

      第二十條 評估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制定年度評估方案;

      (二)組建評估專家組;

      (三)組織開展實地評估和社會評價;

      (四)審議初步評估等級并公示;

      (五)處理復核申請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在所從事的領域專業能力突出,具有良好聲譽;

      (三)具備評估評價工作相關知識或者經驗。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組由有關黨政機關、研究機構、社會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業人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及其相關負責人有利害關系;

      (二)曾在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

      (三)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關系。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向評估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評估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的培訓和管理。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估工作紀律,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應當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其他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及有關人員宴請、饋贈;

      (二)私下與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及有關人員有不當接觸;

      (三)泄露評估工作相關信息;

      (四)以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名義參加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培訓、輔導、合作等活動,或者從事有損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其他活動;

      (五)存在應當回避情形未主動提出;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展示標志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選評估等級在4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對其進行跟蹤評估,及時掌握社會組織發展變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的社會組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進行核查評估:

      (一)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工作相關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失實;

      (二)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展示標志;

      (三)未按照規定參加上年度年度檢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報告義務;

      (四)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五)其他可能影響評估等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重新評估、跟蹤評估、核查評估中,社會組織對應相關評估標準的情形發生變化的,應當對社會組織評估等級進行調整,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作出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被調整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展示標志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展示標志。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門公告原評估等級證書、展示標志作廢。

      重新評估、跟蹤評估、核查評估后,評估等級有效期按原評估等級有效期剩余時間執行。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評估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評估委員會投訴舉報。民政部門、評估委員會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評估委員會委員、評估專家組成員在評估工作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取消其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開展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費用。評估經費從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內容標準和評估等級證書、展示標志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從民政部門發布評估結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延續至第5年的12月31日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發布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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