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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1. 【頒布時間】2026-1-12
    2. 【標題】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6. 【法規來源】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2026012314163359926/index.html

    7. 【法規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6〕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2025年第18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

      行 長 潘功勝

      2026年1月12日

      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幣正常流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人民幣現金存取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為公眾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鑒定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結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缺、污損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或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本辦法所稱兌換,是指金融機構根據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請求,將其持有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為適宜流通人民幣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持有人申請,對兌換結果進行裁定的行為。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無償為公眾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不得拒絕辦理。

      因火燒、侵蝕、霉爛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以下簡稱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被指定的金融機構應當無償為公眾辦理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不得拒絕辦理。

      第五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剩余面積(以下簡稱剩余面積),是指票面圖案、文字、材質能按原樣連接的實物面積。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能原樣連接的炭化、變形部分,計入剩余面積。

      剩余面積比例是指剩余面積占原票面面積的比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不予兌換:

      (一)重要防偽特征缺失,無法辨別為真幣的;

      (二)無法辨別面額的;

      (三)剩余面積比例不滿二分之一的。

      第七條  殘缺、污損人民幣不具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予兌換情形,按照以下標準兌換:

      (一)剩余面積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剩余面積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滿四分之三的,或者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八條  兌付金額不足1分的,不予兌換;5分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的,兌付2分。

      第九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當向持有人說明認定的兌換結果。

      不予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應當退回原持有人。

      第十條  持有人同意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的,對半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除外)紙幣,金融機構應當當面在票面上加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半額”戳記;對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硬幣以及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當當面使用專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簽上加蓋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兌換戳記。

      第十一條  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金融機構應當出具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認定書,并退回該殘缺、污損人民幣。

      持有人可自兌換認定書出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兌換認定書和對應的殘缺、污損人民幣,向屬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并出具鑒定書。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持有人可持鑒定書到金融機構辦理兌換。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7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07〕2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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