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本溪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
本溪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本溪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2023年11月28日本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2024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全面推進法治本溪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健全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機制,促進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落實普法責任與加強部門協作相結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宣傳習近平法治思想,引導全社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普及憲法以及法律、法規基本知識;
(三)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五)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及其成果,推進法治宣傳教育與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五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組織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管理、服務過程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組織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和普法責任制清單,形成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合力。
第八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普法組織機構,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結合全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和職責分工,制定本系統本行業普法規劃、年度計劃,推進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人員學法用法,加大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普法力度,完成普法工作任務,并按照要求將年度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考法制度,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領導干部集體學法、重大決策前學法等制度,通過法治培訓、組織年度考法、旁聽案件庭審等方式,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法治思維,提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
第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貫徹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加強對學校法治教育教學活動的指導和監督,推動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建設,強化法治教育師資培養和培訓,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學校應當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依法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計劃、教材、課時、師資、考核、法治副校長等制度,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與行為規范相結合,運用課堂教學、晨讀憲法、現場觀摩、模擬法庭等方式,把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治理念融入學校教育的各個階段,在學生日常生活中提高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基層治理、鄉村振興戰略,按照規定開展鄉村(社區)“法律明白人”培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創建、農村學法用法示范戶培育等活動,依托村(居)民評理說事點、基層立法聯系點打造普法示范點。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采取多種形式,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法治宣傳教育和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題實踐活動,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推動法治文化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本地特色文化、行業文化、企業文化融合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因地制宜建設具有本溪特色的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宣傳教育基地等法治文化陣地。
支持創作和傳播優秀法治文化作品,培育富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精品,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承擔公益法治宣傳責任,開設法治欄目,加強法治新聞報道和典型宣傳,制作、刊播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在從事相關經營業務過程中,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服務大廳和服務窗口應當運用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設施進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車站、醫院、社區、商場、郵政、銀行、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單位,應當在其管理或者經營的區域內建設法治宣傳教育設施,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移動電視屏、公示宣傳欄等設備設施,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鼓勵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運用微信、微視頻、移動客戶端等新技術新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公民終身法治教育制度,將法治教育納入干部教育體系、國民教育體系、社會教育體系,不斷提升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和方法,開展法律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機關、進企業、進軍營、進網絡等重點領域普法宣傳活動,加大法律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普法宣傳力度,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六條 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人才培養,支持法治宣傳教育理論研究,強化普法講師團、志愿者隊伍建設。
鼓勵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法學專家學者、大專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開展普法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執行情況,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職責。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法治政府績效考核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平安建設等考核體系評價內容,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限期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考核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未履行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三)媒體未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公益法治宣傳教育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