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大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大連市地方志工作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志,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地方志,發揮地方志存史、資政、育人作用,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志的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志,包括市及區(市)縣編纂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地方志書是指全面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 地方志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存真求實、確保質量、修志為用、依法治志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將地方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志工作;
(二)擬定地方志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業務規范;
(三)組織編纂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獻和資料,組織整理舊志,推動方志理論研究;
(五)組織開展地情調查研究和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
(六)組織開展地方志業務培訓和對外交流合作。
第七條 以市及區(市)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分別由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鼓勵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志書和部門年鑒、行業年鑒、專題年鑒等年鑒。
第八條 編纂地方志應當遵守憲法,以及保密、檔案、新聞出版、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調查研究,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做到觀點正確、資料翔實、體例嚴謹、文字表述準確精練。
第九條 地方志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忠于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編纂地方志應當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較高編纂水平的人員參與,實行專兼職相結合。
第十條 地方志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綜合年鑒按照年度進行編纂,一年一鑒,公開出版。
第十一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志資料,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規劃承擔地方志編纂有關工作,明確機構和人員,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質量標準完成任務,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以市及區(市)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由本級地方志工作機構組織審查,并報經上一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審查同意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驗收,批準出版。
第十四條 對地方志書進行審查驗收,應當組織有關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對專家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以市及區(市)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出版。
第十六條 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應當在出版后三個月內,由地方志工作機構將紙質出版物及其電子文本報送上級地方志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在地方志編纂過程中收集的文字、圖表、照片、音像、實物等資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地方志工作機構指定專職人員集中統一保存和管理,不得損毀和遺失。
修志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將地方志資料、地方志文稿依法移交給本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方志館,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出租、出讓、轉借。
第十八條 以市及區(市)縣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依法由組織編纂的地方志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第十九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情調查,吸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與,確保地情調查成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調查研究,挖掘、整理相關文獻資料,傳播地方歷史文化。
第二十條 鼓勵建立實體方志館、方志文化室等,或者通過合作共建等方式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場館內開辟專門區域,用于地情知識的普及、教育、展示,并免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開拓社會用志途徑,可以通過建立數字方志館、地方志全文數據庫、網站等方式,加強地方志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地方志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通過書籍、視頻、音頻、刊物、展覽等形式,運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進行地情宣傳和地方志文化傳播。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摘抄地方志資料,鼓勵采取影視制作、文學藝術創作等形式合法開發利用地方志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借地方志資源開發利用之名篡改歷史事實、歪曲歷史人物。
第二十四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志基礎理論和編纂實踐研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與地方志工作機構合作,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
第二十五條 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的交流與合作,擴大地方志文化影響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地方志工作機構捐贈文獻資料、音像資料、紀念性實物。
第二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