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提升旅客出行服務水平,保障鐵路客運安全有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客運站地區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服務優化、安全與秩序管理、大客流與突發事件應對以及相關保障與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鐵路客運站地區,是指與國家鐵路客運站(以下簡稱鐵路客運站)相銜接、與旅客出行保障相關聯的周邊公共區域。
鐵路客運站的管理工作,由鐵路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鐵路客運站地區范圍)
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四至范圍,由鐵路客運站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涉及民用機場、市級以上商務區的,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相關部門、區域管理機構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鐵路客運站與鐵路客運站地區的管理范圍界線,由鐵路部門、鐵路運輸企業與市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確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
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應當堅持市級統籌、屬地負責、分級分類、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市級職責)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工作的領導。
本市健全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市交通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區人民政府以及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依托聯席會議,統籌協調鐵路客運站地區相關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水務、郵政管理、通信管理、應急、文化旅游、商務、國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屬地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協調推進、組織落實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站管機構),承擔鐵路客運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工作。
鐵路客運站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鐵路客運站地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服務單位)
在鐵路客運站地區提供公共交通、停車、環境衛生、道路和綠化養護、燃氣、供水、排水、電力、郵政、通信等公共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單位),以及提供購物、餐飲、住宿、寄存、快遞等商業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商業服務單位),應當落實鐵路客運站地區相關管理要求,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八條(社會參與)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參與鐵路客運站地區服務和管理工作,形成共治合力。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運行維護
第九條(規劃協同)
鐵路客運站所在地的交通樞紐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樞紐以及集疏運系統的規劃方案和控制要求,為樞紐以及配套工程建設提供依據。
鐵路客運站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合理布局樞紐以及周邊地區相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設施。
鐵路客運站站房綜合體以及配套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有關規劃要求,統籌考慮鐵路客運站地區運行管理、公共服務、安全防范、接駁換乘、應急疏散等需求。
第十條(設施建設要求)
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鐵路客運站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鐵路客運站地區開展更新改造的,應當優先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進行提升,并推進相關設施的集約化利用。
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交通設施)
本市根據國家有關交通融合發展要求,加強鐵路客運站地區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的協調銜接,推動設施互聯、功能協同。
市交通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鐵路客運站地區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巡游出租汽車營業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專用區域或者點位、停車場(庫)、非機動車停放設施等交通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并加強相關設施之間的連通銜接。
第十二條(其他設施設備)
鐵路客運站地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布局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
鐵路客運站地區戶外廣告、戶外招牌、景觀照明等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設施巡查檢查)
鐵路客運站地區相關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設施污損、毀壞、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在法定節假日、春運、暑運等鐵路運輸高峰期以及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檢查維護,確保各類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站管機構發現設施污損、毀壞、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當督促設施管理單位及時處置。對設施進行大中修或者臨時停運的,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事先告知站管機構。
第十四條(標志標識)
市、區相關部門和站管機構以及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置導向、換乘、無障礙、服務、安全、應急等標志標識。
標志標識應當醒目、易辨識、安全牢固、整潔美觀。導向、換乘、無障礙標志標識應當統一、準確且具有連續引導作用。
標志標識中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符合譯寫規范或者通行慣例。
第三章 服務優化
第十五條(出行和換乘服務)
市、區交通部門應當根據鐵路運營時間和客流規模,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公共汽車和電車、出租汽車等客運組織調度,有效滿足旅客抵離出行需求。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加強服務管理銜接,優化換乘通道路線和安檢流程,為旅客提供便捷的換乘服務。
第十六條(通宵運營服務)
鐵路客運站通宵運營的,站管機構應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單位為旅客提供臨時休息場所和飲水等服務。鼓勵商業服務單位根據鐵路客運站運營時間,相應調整餐飲、行李寄存等服務時間。
第十七條(信息服務)
市、區相關部門和站管機構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服務信息發布。公共服務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站管機構負責做好相關信息發布的統籌。
市、區相關部門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自助公共服務終端等發布公共服務信息,有條件的可以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渠道同步提供線上服務。
鼓勵采用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整合顯示樞紐內部空間分布圖、交通出行、便民服務等動態信息;鼓勵提供符合譯寫規范的多語種公共服務信息。
第十八條(優先和無障礙服務)
站管機構應當組織協調鐵路運輸企業和公共服務單位為老幼病殘孕等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提供售票、安檢、換乘等環節的優先服務,以及文字顯示、語音提示等無障礙服務。
第十九條(特色品牌打造)
支持鐵路客運站地區根據旅客出行服務需求,結合區域文化資源、商業特色等,創新服務模式和場景,提升出行服務體驗,打造特色服務品牌。
第四章 安全與秩序管理
第二十條(總體要求)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相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站管機構推進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平安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維護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站管機構負責統籌協調鐵路客運站地區的日常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平安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站管機構應當加強協同配合,依法防范社會風險,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建設平安站區。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
鐵路客運站地區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特點,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三條(反恐安全防范)
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職責,健全鐵路客運站地區安全防范措施,統籌協調應對處置工作。
鐵路客運站地區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安全防范責任。
第二十四條(社會救助)
公安、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鐵路客運站地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并將有關信息通報救助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禁止在鐵路客運站地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二)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三)違反規定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
(四)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賣藝;
(五)散發商業性宣傳品,擅自在建(構)筑物、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
(六)損壞或者擅自移動相關設施設備、標志標識;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大客流與突發事件應對
第二十六條(大客流應對工作機制)
本市加強鐵路客運站地區大客流應對(以下簡稱大客流應對)工作,依托聯席會議建立大客流應對事前研判部署、事中指導監督、事后評估總結等工作機制。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大客流應對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指揮調度、資源調配等職責,加強與市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和有關單位的工作對接。
站管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大客流應對協調機制,加強值班值守,強化信息共享、情況會商、應對處置等方面的協同。
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客流應對相關工作,并對區人民政府的大客流應對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七條(大客流應對預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大客流應對預案,明確監測預警、啟動條件、工作流程、應對措施等內容,并加強與鐵路客運站大客流應對預案的銜接。
站管機構應當按照大客流應對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第二十八條(大客流應對處置)
站管機構應當根據市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和有關單位通報的客流等信息,綜合分析研判客流對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影響程度;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大客流時,應當按照預案做好先期處置,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視情啟動大客流應對預案,加強現場指揮、人員調配,增強通信、應急、消防救援、醫療衛生、志愿服務等保障力量,組織做好秩序維護、臨時安置、信息發布、應急救助等工作;必要時,可以向市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和有關單位提出支援需求。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大客流應對預案,做好相應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突發事件應對)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編制鐵路客運站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站管機構應當按照鐵路客運站地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并做好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傳染病防控)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站管機構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協同配合,依法在鐵路客運站地區落實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發現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經費保障與力量調配)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建立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經費保障機制。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力量調配,落實鐵路客運站地區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數智化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統籌鐵路客運站地區數智化建設,利用視頻監控、數字地圖等技術和網格化管理等方式,匯集安全運行、社會秩序、出行客流、氣象預警、市容環衛等數據信息,實現集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為一體的智慧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政務服務信息共享)
市、區相關部門與站管機構應當依托大數據資源平臺,共享鐵路客運站地區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工程建設、市容環衛等政務服務信息,拓展應用場景,提高服務管理效能。
第三十四條(網格化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鐵路客運站地區的網格化管理要求,明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機構承擔日常巡查等職責。對巡查發現的問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機構應當依法處理或者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處理)
市、區相關部門和站管機構以及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交通、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交通、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提升執法效能。
第三十七條(考核與意見建議)
本市將區人民政府落實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站管機構可以就相關部門和單位在鐵路客運站地區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的情況,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分類管理規范)
市交通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和鐵路客運站的規模、類型,制定鐵路客運站地區分類管理規范。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分類管理規范,結合鐵路客運站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規范。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發布,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鐵路上海站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