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上海市郵政設施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根據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修正)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郵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郵政設施,是指用于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和信報箱等。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郵政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郵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郵政管理局)是本市郵政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設施的監督管理。
本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郵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規劃編制)
市郵政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局組織編制包括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在內的郵政設施專項規劃,相關內容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設置標準)
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郵政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設置標準。
第七條(單獨建造的郵政設施)
郵政企業根據郵政設施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建設單獨建造的郵政營業場所以及郵件處理場所,并按規定設置郵筒(箱)。
建設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等設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第八條(配套建設的郵政設施)
建設項目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確定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的面積和位置。
配套建設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屬于設置面積標準范圍內的,供應價格按照支持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原則確定,不高于相應的綜合成本價。
第九條(郵政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維護)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并完善郵政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制度,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置的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信報箱由房屋所有人負責維護,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維護。
第十條(征收補償安置)
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需在該區域繼續設置的,征收部門應當以重建或者該區域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用房;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無需在該區域繼續設置的,郵政企業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的方式。
第十一條(過渡安置)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重建或者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用房的,在用房交付前,征收部門應當提供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周轉用房;征收部門不能提供的,可由郵政企業自行過渡,但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占用郵政設施,不得妨礙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變郵政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監督)
市郵政管理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