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2025〕第4號
《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劉 靖
2025年12月31日
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和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科技教育、醫療、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交通運輸管理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勞動就業、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等重大社會保障政策和措施;
3.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其他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3.重大專項規劃;
4.其他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礦藏、森林、河湖、濕地等自然資源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文化遺產等文化資源重大政策和措施;
3.其他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1.供水排水、供氣供暖等重大城市公共建設項目;
2.垃圾處理、污染防治等重大環境保護公共建設項目;
3.其他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1.重大招商引資事項;
2.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3.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事項;
4.區域協調發展事項;
5.公共資源配置事項;
6.其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需要由本級決策機關決定的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領導應當貫徹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推進本級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實施。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決策草案,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初審、合法性審查初審等程序。
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分別牽頭做好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其他部門依據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決策事項的執行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負責決策實施及評估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開展所需經費應當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保密和信息公開的規定。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啟動決策事項建議征集程序,擬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年度目錄)草案,報決策機關審定,并經同級黨委同意后,由決策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年度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計劃完成時限等內容,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調研制度。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并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
對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應當在起草說明中明示相關法律風險。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公眾參與制度。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一般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發函、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方式進行。
決策事項涉及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聽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區域市場主體以及協會、商會的意見,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出具審查結論。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專業性問題開展研究,論證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成本效益等問題,并形成書面論證報告。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履行保密義務,并在論證報告上署名、蓋章。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風險評估制度。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對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決策事項風險評估。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十六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事項風險預判、實施主體選擇、經費保障等事項,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問卷調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形成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完成決策草案起草工作后,應當將下列材料報送決策機關辦公機構: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
(三)起草說明、決策依據;
(四)向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單位征集意見和反饋情況;
(五)針對調查研究、公平競爭審查、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等內容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的合法性初審意見;
(七)決策承辦單位的集體討論情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作出特別說明,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
(二)經專家論證認為決策草案內容在專業上、技術上不可行的;
(三)經風險評估認為決策存在中、中高、高風險的;
(四)明顯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可以轉送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正材料。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合法性審查職責,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預留必要的審查時間。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合法性審查時間自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計算;需要補正的,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司法行政部門收到合法性審查材料后,認為材料不完備、不規范,要求補正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如期提交補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相關材料退回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出具相應書面審查意見:
(一)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認為決策草案合法的意見;
(二)存在可以修改解決的合法性問題的,出具認為決策草案應當予以修改的意見,并提出具體修改建議;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出具要求補正程序的意見;
(四)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出具認為決策草案不合法的意見,同時說明問題和理由。
對目標、實效等方面符合上級探索性改革舉措的決策事項,司法行政部門在出具審查意見時,應當充分考慮改革發展的方向和要求,并明示法律風險。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并就決策草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作出通過的決定,由行政首長簽發。
(二)作出修改的決定,屬于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行政首長簽發;屬于重大原則或者實質內容修改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討論。
(三)作出暫緩決策的決定,暫緩期間,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決策機關再次討論;經修改完善超過1年仍然達不到提請討論決定要求的,決策程序自動終止。
(四)作出不予通過的決定,決策程序終止。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公開制度。決策草案審議通過后,決策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章 決策執行、調整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報告制度。決策執行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提出調整決策、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建議。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后評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執行單位可以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依據的上位法或者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二)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情況;
(三)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五)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后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檔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調整、監督等全過程情況,應當全面客觀記錄,按規定歸檔保存。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對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決策草案研究修改、集體討論決定以及決策公布、解讀、監督檢查的全過程記錄、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查的全過程記錄、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統一收集并集中管理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階段重大行政決策文件材料,同時收集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形成的結果性文件材料,確保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的齊全完整。
決策執行單位負責決策執行、評估等階段形成的文件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決策承辦單位未按要求如期提交決策草案進行集體討論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依法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謊報、瞞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調整、執行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滄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滄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