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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8
    2. 【標題】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fggs.cqrd.gov.cn/details?fileId=93262

    7. 【法規全文】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2016年7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五章 數字管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工作,推進城市管線集約高效建設和使用,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提升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開發邊界內城市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和工業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內用于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的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城市管線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數字賦能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線工作,協調解決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必要的城市管線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測繪管理。

    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業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和應急搶險等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管線權屬、管理單位開展管線入廊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城市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城市管線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推廣綜合管廊建設,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

    推進城市信息模型、數字孿生、智能感知等新技術在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中的應用,提升城市管線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管線權屬、管理單位編制各行業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各行業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結合道路交通等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

    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按照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八條 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應當集約利用空間,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鐵路建設等銜接和協調,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擾。

    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總體規劃層次應當明確重大管線需求和布局,詳細規劃層次應當明確管線規模、管徑、走向、位置、主要控制點標高、保護范圍等。

    城市中心區不得規劃新增中低壓電力和通信光纜的架空線路,已建的中低壓電力和通信光纜架空線路,逐步遷改下地。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并及時書面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城市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線專項規劃和相關詳細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本行業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

    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行業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結合城市更新、城市道路建設、城市道路挖掘、重點項目建設等年度計劃安排,統籌協調城市管線建設需求,編制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法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竣工驗收等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查詢城市數字管線應用系統、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依法開展管線調查,對擬建范圍內地下管線進行詳查,探明地下管線現狀,向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既有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所屬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三條 城市管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方案設計綜合、初步設計綜合和施工圖綜合,形成管線建設工程和道路設計綜合圖。

    管線綜合設計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協調。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管線實際情況,組織施工單位和相關管線權屬、管理單位進行現場技術資料交底,會簽管線現狀總平面圖,并形成交底記錄。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與相關管線權屬、管理單位簽訂管線保護協議,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交底記錄、管線保護協議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城市管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建設單位按照管線建設工程和道路設計綜合圖,編制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組織方案,合理安排城市管線建設工期、時序和施工段面。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組織方案,有序推進工程建設進度,確保管線建設工程與城市道路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安排項目建設;

    (二)配合城市道路建設單位、養護維修單位同步實施管線建設工程,做好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的保護工作;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地下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管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施工質量安全實施監理,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八條 管線建設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符合統一數據標準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建設工程測量圖。

    第十九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管線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管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管線建設工程竣工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指導。

    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工程檔案。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頻次,鼓勵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城市管線。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占用期滿或者挖掘施工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管線建設單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情況的日常巡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中發現未建檔管線或者與管線現狀資料不符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管線行業主管部門。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及時組織勘探補測,并按照規定將勘探補測資料報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存檔,其中測繪數據報送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軌道交通、鐵路工程項目等,需要遷改既有管線的,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規模和現行技術標準依法給予管線權屬、管理單位補償。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提出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需求,涉及增加費用的,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承擔。

    管線遷改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和其他費用計算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管線遷改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協調。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線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建立風險監測、分析預警、聯動處置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專項整治。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管線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城市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的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其所有或者管理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查維護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設置管線安全警示標志,保證管線完好、安全運行;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定期普查,及時更新管線信息;

    (四)發生管線事故后,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修并依法報告;

    (五)對管線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體檢工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全面掌握管線底數,并將體檢結果作為管線更新改造、規劃調整、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與城市更新工作有效銜接。

    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工作的指導。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工作機制,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工作,加強基礎信息普查和隱患排查,并形成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報告。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城市管線專項體檢工作,推動管線安全風險隱患整治。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等,結合城市更新、道路維護等工作,有序推進老舊城市管線更新改造。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結合管線實際運行狀況,對材質落后、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老舊城市管線進行更新改造。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編制本行業城市管線更新改造實施方案,明確城市管線更新改造標準,督促管線權屬、管理單位開展老舊城市管線更新改造。

    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各行業城市管線更新改造實施方案,做好老舊城市管線更新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在既有管線區域內進行作業時,勘察、施工等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作業前將作業信息告知相關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并制定管線保護方案。

    勘察、施工等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管線現狀資料,并結合城市數字管線應用系統的查詢情況進行作業,作業中發現現狀不明的管線,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在查明管線情況后方可繼續作業。

    相關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開展管線位置核查。

    第二十八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編制本行業、本單位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管理單位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后,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條 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清查廢棄管線,并做好記錄。

    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拆除。其他廢棄管線,經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后,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封填管道以及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除危險等處理,明確斷開點位,在城市更新、城市道路新改擴建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拆除。

    權屬不明的廢棄管線,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權屬單位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線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拆除或者封填。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控。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新建道路應當結合實際需求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老城區應當結合城市老舊管網改造、道路交通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城市更新建設需求,因地制宜規劃建設綜合管廊。

    已規劃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管線應當全部入廊。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綜合管廊以外規劃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等,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年度建設計劃,并及時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和管線權屬單位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入廊建設計劃,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在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內,綜合管廊中預留有對應管線位置的,該區域內所有同類管線應當入廊。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和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另行審批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工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城市道路挖掘申請。

    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另行建設管線。既有管線應當逐步有序遷移至綜合管廊。

    第三十四條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有序開展綜合管廊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等不動產登記工作。

    第三十五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或者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和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入廊管線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

    第三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管廊建設、運營資金的統籌。

    鼓勵社會資本、入廊管線權屬單位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綜合管廊。

    第三十八條 綜合管廊應當設置安全控制區,安全控制區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綜合管廊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應當設置和維護安全控制區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綜合管廊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安全控制區的安全巡檢,發現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

    在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從事深基坑開挖、降水、爆破、樁基施工、地下挖掘、頂進、灌漿等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制定綜合管廊安全保護方案,征得綜合管廊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書面同意后,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綜合管廊安全保護方案進行作業。



    第五章 數字管線



    第三十九條 本市加強城市管線數字化建設,建立城市管線一體化智慧監管體系,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數字孿生等技術手段,推動應用系統互聯互通、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業務管理協同聯動,實現城市管線全生命周期安全監管。

    第四十條 市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和維護城市數字管線應用系統,整合接入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與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等共同構建城市管線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體系,建立健全城市管線數據共建共享機制。

    第四十一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業信息系統,全量歸集、動態更新本行業管線運行、體檢、更新改造、補勘補測、廢棄的城市管線數據,并對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維護城市管線地理信息系統,歸集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的管線普查、竣工測量、補勘補測等城市管線數據。

    市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收集各行業管線全量數據,整合形成城市管線數字孿生地圖。

    城市管線地理信息系統和各行業專業信息系統應當向城市數字管線應用系統共享管線數據。城市數字管線應用系統數據按照規定有序向社會開放,無償共享。

    第四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和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應當結合管線建設和管線更新改造,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同步安裝智能感知設備,對運行情況實行動態感知和監測,相關數據接入本行業專業信息系統。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管線權屬、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等應當依托城市數字管線等應用系統,加強在工程規劃、施工建設、運營維護、應急防災、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應用。

    第四十四條 管線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存儲、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國家有關數據安全、保密等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數據和檔案資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管線與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組織方案要求推進工程建設進度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安排項目建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線權屬、管理單位未及時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管線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從事作業的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時停止作業;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作業,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征得綜合管廊建設或者運營單位書面同意進行作業;

    (二)未制定或者未按照綜合管廊安全保護方案進行作業。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綜合管廊安全控制區從事作業的單位、個人,未按照規定將綜合管廊安全保護方案報送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用地范圍內非市政公用管線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長輸油氣、軍事、鐵路等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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