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條例
濱州市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條例
山東省濱州市人大常委會
濱州市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條例
濱州市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條例
(2025年10月30日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推動呂劇文化傳播與交流,促進本土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呂劇文化的保護、傳承、創新、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呂劇,是指起源于山東省博興縣等地,由山東琴書發展而來,以魯北地區方言為表演語言,以板腔體為主要音樂形式,以四平腔、二板為主要唱腔,具有獨特表演風格的傳統地方戲曲。
本條例所稱呂劇文化,是指以呂劇為核心,涵蓋其藝術形式、歷史傳承、社會功能、審美價值及相關民俗活動的特色地域文化。
第三條 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對象,包括下列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美學價值的呂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相關實物、場所:
(一)呂劇的代表性劇目、音樂、表演技藝、唱腔以及民俗、方言;
(二)與呂劇相關的化妝技藝以及樂器、服飾、道具等實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藝;
(三)與呂劇相關的歷史場所、文獻檔案、影音資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第四條 保護傳承呂劇文化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呂劇文化保護傳承規劃,支持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以呂劇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提升保護傳承水平。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呂劇文化保護傳承經費,支持呂劇文化資源調查、劇目創作、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理論研究、藝術創新、宣傳推廣、交流合作等,繁榮發展呂劇文化事業。
第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大數據、檔案、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呂劇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有關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呂劇行業協會,服務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呂劇文化保護傳承:
(一)舉辦呂劇演出、提供設施場地、贊助呂劇活動、支持
呂劇傳播推廣等;
(二)整理、翻譯、出版呂劇文獻、典籍、影像等;
(三)捐贈呂劇相關文獻檔案、影音資料、實物等;
(四)資助其他呂劇文化保護傳承活動。
對呂劇文化保護傳承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九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呂劇資源調查,采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多種形式,開展呂劇檔案資料、口述歷史、珍貴實物以及相關技藝的收集歸檔、搶救和保護工作,建立呂劇文化數據庫,同步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專門從事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單位應當依法對相關檔案資料、珍貴實物等進行征集、收購,做好數字化記錄和存儲。
第十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呂劇文化資源名錄,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呂劇文化資源名錄應當載明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呂劇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并將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呂劇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呂劇技藝展示、傳授以及創作、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呂劇傳承人;
(三)依法使用相關的實物、場所和資料等;
(四)依法獲取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
(五)對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三條 呂劇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護、保存呂劇知識、技藝和有關實物、資料;
(二)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呂劇后繼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呂劇資源調查;
(四)參與有關呂劇文化保護傳承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十四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呂劇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
(三)組織開展交流、培訓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呂劇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呂劇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呂劇編劇、導演、舞美、音樂、表演、經營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呂劇相關專業或者課程,鼓勵呂劇院團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合作培養呂劇人才。
第十六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呂劇人才引進政策,完善呂劇人才引進、管理、使用制度。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呂劇相關職稱評審向優秀人才傾斜,推行呂劇專業技術崗位分級聘任,調動從業人員積極性。
國有呂劇院團應當完善收入分配機制,根據演出數量和質量,合理確定呂劇從業人員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第十七條 呂劇創作應當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面向市場,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和時代特征。
呂劇院團應當加強藝術創作規劃,整理改編傳統劇目、新編歷史劇目、創作現代劇目,加大劇目創作、表演形式、唱腔音樂、舞美設計等改革創新力度,創作、編排、演出適合不同演出條件、不同群體觀演需求、版本多樣化的優秀劇目。
鼓勵呂劇院團之間、呂劇和其他劇種之間加強交流與合作,提升呂劇創作、演出質量。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呂劇院團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引導創作人以版權登記等形式及時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八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呂劇惠民演出納入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呂劇院團開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動等。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將呂劇普及教育內容納入校本課程,加強呂劇教育教學。
鼓勵專業院校、呂劇院團、呂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名家等進社區、進村(居),開展呂劇普及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每年十月第三周為呂劇文化宣傳周。
第二十一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呂劇文化宣傳周、傳統節日、重要節會等,組織開展呂劇傳播推廣、展示展演、參觀體驗等活動,加強呂劇文化傳播。
鼓勵和支持呂劇對外文化交流,提升呂劇的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呂劇數字化傳播,利用大數據、虛擬現實、人工智能等技術,豐富創作手段和表現形式,開發沉浸式交互體驗等數字化場景應用,增強呂劇傳播效果。
鼓勵和支持呂劇院團創作適合線上觀演的呂劇動漫和影視作品,建設在線劇院、數字劇場,發展呂劇演播新業態。
鼓勵各類媒體運用多種形式、平臺,廣泛傳播、推廣、普及呂劇文化。
第二十三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支持呂劇文化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呂劇文化與孫子文化、黃河文化、紅色文化等特色資源融合開發,打造具有影響力的區域文旅產業融合發展品牌。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呂劇的基礎上,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呂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呂劇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文化建設規劃,合理配置演出劇院和傳習場所,支持呂劇文化博物館、陳列館等特色展館建設。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展室,用于呂劇文化的展示、傳承、收藏和研究。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呂劇演出市場的監管,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演出活動,培育健康良好的呂劇演出市場環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呂劇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