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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襄陽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119.36.213.154:8088/fgk/index_xq.jsp?Rileid=629

    7. 【法規全文】

     

    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湖北省襄陽市人大常委會


    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10月31日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2025年10月31日襄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宣傳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
    第六條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文明建設宣傳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八條 在全社會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二)尊重公序良俗,自覺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范以及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三)尊老愛幼、尊師重教、家風文明、鄰里和諧;
    (四)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文明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文明祭奠;
    (五)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節約資源,反對鋪張浪費;
    (六)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文明服務規范;
    (七)珍惜糧食,健康飲食,文明用餐。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衣著得體,不袒胸赤膊,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外放音量;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隨意插隊;
    (三)參加、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文體活動,應當遵守活動現場秩序,維護活動場所環境衛生;
    (四)文明休閑,在公共場所開展文體休閑活動,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文明就醫,自覺維護醫療場所秩序,不在醫療場所滋事;
    (六)文明旅游,遵守旅游管理規范,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損害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旅游設施等旅游資源;
    (七)文明經營,不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垃圾、亂倒污水;
    (二)按照相關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樓道、消防安全通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不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
    (三)不向河流、水庫等自然水體和護城河等景觀水體丟棄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遵守控制吸煙有關規定,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含電子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不在公共區域亂搭亂建,亂晾亂曬;
    (七)不在公共區域或者公共設施上亂涂、亂畫、亂刻,不亂貼小廣告;
    (八)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九)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不違反規定焚燒垃圾、秸稈等產生污染的物質;
    (十一)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有序上下,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不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攜帶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在公交車內飲食、嬉戲、打鬧;
    (二)行人通過機動車道或者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闖紅燈,不隨意橫穿馬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三)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加塞,不違反規定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違反規定使用遠光燈、鳴笛,行經人行橫道、揚塵、積水路段應當低速行駛,主動禮讓行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闖紅燈,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不逆行,不超速行駛;
    (五)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等應急車輛;
    (六)文明停車,在規定地點、按照標識有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使用共享車輛,不損壞,不私占,不亂停亂放;
    (八)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九)駕駛和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的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良好作業環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規定采取防塵、降噪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二)加強圍擋管理,按照規定和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擋,不隨意擴大圍擋范圍、延長圍擋時間、長期占用公共空間,保證圍擋整潔、字跡清晰;
    (三)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標牌,對工程概況、消防保衛、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明施工、負責人及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除搶修、搶險外,午間、夜間不得在居民區、機關、學校、醫院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有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連續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連續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證明,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擾民;
    (五)因施工影響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應當設置安全通道,并設立警示標志,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施工車輛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駛出工地前,應當采取除泥、沖洗、密閉等保潔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拋、撒、滴、漏;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午間是指12時至14時;夜間一般是指22時至次日6時,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是指19時至次日8時。
    第十三條 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到農業農村部門確定的機構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機關申辦登記證、領取犬牌;
    (二)攜犬只出戶時為犬只戴牌,用牽引帶牽引,并主動避讓路人,即時清除犬糞;
    (三)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不攜犬只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及商場、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但為犬只開設的專門服務場所和區域除外;
    (五)不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執行公務的軍警犬和盲人攜帶的導盲犬,不受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制。
    養犬登記、收容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網絡安全規則,不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
    (二)抵制網絡謠言、迷信、色情、賭博、暴力等有害信息;
    (三)使用文明語言,注重理性表達,不在網絡上攻擊、侮辱、誹謗、威脅他人;
    (四)尊重他人隱私,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隨意公開或者使用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五)網絡直播遵守公序良俗,傳播健康文化;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互聯網群組、平臺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加強網絡管理和治理,規范信息發布等網絡行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
    第十五條 窗口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根據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制定文明服務行為規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服務行業在推行智能化服務時,應當保留、完善人工服務等傳統服務方式,為運用智能化服務技術有困難的社會群體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鼓勵見義勇為。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褒揚激勵,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在需要時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有關規定在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七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干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的行為。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等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干細胞移植、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愿、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助殘助學、扶弱濟困、賑災救災、緊急救助、環境保護等公益活動,保障公益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鼓勵志愿服務,支持依法建立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建立志愿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褒揚激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褒揚激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褒揚激勵。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重點做好下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公安機關應當有效制止和規范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領域的不文明行為;
    (二)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倡導文明健康、綠色低碳旅游方式;
    (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出租車、網約車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四)民政部門應當推進婚俗改革,引導樹立新型婚戀觀,抵制高額彩禮、低俗婚鬧;推進殯葬改革,倡導綠色祭奠,引導公民不在城市街道、居民區、廣場、公園、綠地等場所焚香燒紙;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監管,及時查處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引導文明誠信經營;
    (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七)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培育文明鄉風,推進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
    (八)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網絡空間生態治理,打擊網絡謠言、網絡暴力,維護文明網絡環境。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村鎮:
    (一)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居)民會議制定(修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能力;
    (二)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治理陳規陋習,妥善化解民間糾紛;
    (三)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四)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豐富農村群眾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依照各自職能職責,采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單位:
    (一)完善單位規章制度,科學、民主、規范管理;
    (二)規范服務行為,制定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三)規范經營行為,誠信守約;
    (四)培育健康向上的單位文化,教育職工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五)組織開展公益活動,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五條 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參與文明家庭創建活動,促進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風端正。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校園建設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師生文明風氣和文明行為習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公共文化體育、公益宣傳、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無障礙設施等城市文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機場、車站、商場、醫療機構、景區景點等人員密集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母嬰室。
    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并保持開放。新建改建公共廁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置女性廁位與男性廁位,人流集中的單位或者場所該比例不應小于2:1,并設置方便老人、兒童及行動不便者使用的廁位或者第三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共享車輛營運市場監督管理機制。
    共享車輛營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共享車輛的跟蹤管理和日常養護,保持共享車輛干凈整潔、規范停放,及時對故障、報廢共享車輛進行清理更換。
    第二十九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監督本單位從業人員遵守交通規則,文明出行。
    出租車、網約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規范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不拉客、甩客、欺客和無故拒載。
    第三十條 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或者舉報、投訴,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舉報、投訴人保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并協助取證。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招募社會監督員、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
    執法人員應當規范、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罰款,并可以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駕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午間、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有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對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工程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二)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并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無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督促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三)攜犬只外出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并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行為人的罰款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范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使。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東津新區(經開區)管委會、魚梁洲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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