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荊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湖北省荊州市人大常委會
荊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荊州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條例
(2025年10月27日荊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餐飲服務業健康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行業。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大氣污染防治重要內容,加大財政投入,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油煙凈化設施安裝、使用、清洗、維護和露天燒烤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業場所專用煙道設計建設、竣工驗收、規范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是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落實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餐飲服務業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的作用,積極宣傳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推廣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先進技術和方法,推動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范油煙排放行為。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第八條 出售、出租、出借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建筑物的,應當明確告知不得用于開設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等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審查中落實涉及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管控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商業樓、商住綜合樓要求建設單位配套設立專用煙道。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設立有專用煙道的商業樓、商住綜合樓點位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餐飲服務業市場主體登記、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選址要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并將登記、許可信息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共享。
第十二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烹制工藝相匹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油煙。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及時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如實記錄清洗、維護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條 鼓勵餐飲服務業經營者使用無煙爐具,倡導無油煙、少油煙的烹制工藝。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業油煙在線監測系統,對重點管理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重點管理區域外的大、中型餐飲服務業經營者的油煙凈化設施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實時監督管理其油煙凈化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并將監測數據向城市管理部門共享。
本條例所稱重點管理區域,是指因人口聚集、環境功能要求或者具有特殊保護價值,需要重點防治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餐飲服務業經營者規模,按照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相關國家標準認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科學劃定禁止露天燒烤食品的時段和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行為。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反饋,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相關行政部門的執法權限,被列入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范圍的,由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