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25年12月30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對象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延續城市文脈,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系統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機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規劃編制、保護修繕、獎勵補助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是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保護整修有關建設施工的工藝、質量、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行使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農業農村、應急、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認定、調整、撤銷和保護規劃的評審以及其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事項的專業論證工作,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支持開展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實踐教育活動。
第七條 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公眾參與制度,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推廣文物守護認領模式,鼓勵社會公眾以捐贈、資助、技術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有突出貢獻或者做出顯著成績的保護責任人和其他組織、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對象
第八條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涵蓋本市全部行政區域,保護對象包括:
(一)世界文化遺產;
(二)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地段;
(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四)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
(六)國家、省、市批準公布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九條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作為有機整體,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重點保護下列內容:
(一)“山海島城”的海灣型城市整體格局;
(二)由文化遺產核心要素、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海島自然景觀構成的鼓浪嶼歷史建成環境,以及延伸在其中的多元文化傳統共同組成的有機整體;
(三)同安古城雙溪環抱的銀錠形整體結構,鷺江兩岸向海而生的近代海島歷史城區空間格局;
(四)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空間尺度、歷史街巷肌理和景觀環境特色,傳統村落的閩南古厝民居聚落特征;
(五)以閩南紅磚建筑、廈門裝飾風格建筑、嘉庚建筑和騎樓建筑等為代表的歷史建筑風貌;
(六)閩南傳統文化藝術、民俗風情、民間技藝等體現廈門歷史文化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內容。
第十條 保護對象的認定和調整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保護對象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對象認定、調整的標準和程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能夠真實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且不屬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區域,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歷史地段推薦名單,經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認定為歷史地段,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時開展保護對象普查、調查工作。
區人民政府在實施城市更新、組織項目建設和開展土地房屋征收前,應當組織對改造或者建設區域內五十年以上的建筑進行普查甄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推薦具有保護價值的保護對象。
第十二條 建立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法定程序確認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匯總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其他保護對象主管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積極運用新技術、新方法,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數據庫,推進信息共享和數字化建設,為保護、修繕、管理、合理利用和公眾查詢等提供支持。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歷史地段保護規劃和歷史建筑保護圖則(以下簡稱保護圖則)、傳統風貌建筑保護方案(以下簡稱保護方案),經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后實施。
前款規定的保護規劃、保護圖則、保護方案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編制的其他保護規劃,作為實施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在保護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將保護規劃草案進行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規劃、保護圖則和保護方案的要求。
第十六條 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歷史城區范圍,明確保護內容和保護要求,加強歷史城區內空間格局、整體風貌的保護。
第十七條 歷史地段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措施、核心保護要素、特色風貌保護、建設控制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等。
第十八條 保護圖則應當包括保護原則、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價值、核心保護要素、保護要求、合理利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等。
保護方案應當包括保護范圍、保護要求、合理利用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等。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歷史地段保護規劃以及保護圖則、保護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的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保持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危害保護對象的行為,依法處理或者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三)會同有關部門確保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做好消防安全、防洪排澇、防地質災害等工作;
(四)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審批。
在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與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對整體空間形態與景觀環境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實施成片修繕或者整治工程前,實施主體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編制時應當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歷史文化街區以及位于城市重要區域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地段的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其他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單位的,所有權人和被委托人或者被指定單位一并作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且無使用人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保護責任人。
區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保護責任人并告知保護責任,定期核查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權屬、代管以及使用情況,保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保護圖則和保護方案的要求進行維護、修繕、使用,保障結構安全,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并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禁止擅自拆除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在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建(構)筑物。為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在不破壞歷史風貌且符合保護圖則的前提下,可以在建筑內部改建、擴建和添加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審批。
在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范圍內,在不改變外觀、梁架結構和保證安全且符合保護方案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外部修繕、內部裝飾、添加設施,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審批。
第二十六條 保護責任人申請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進行修繕,應當分別按照保護圖則和保護方案的要求編制修繕方案,報送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涉及結構更新的,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明確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修繕施工技術管理要求,加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對安全狀況予以標識并動態更新相關信息,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區人民政府發現前款規定的建(構)筑物有損毀危險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保護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修繕義務。
第二十八條 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應當實行原址保護。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方案等相關資料,征求保護責任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通過,向社會公示遷移方案后,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審批。
第二十九條 擅自拆除、遷移、破壞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或者未按照規定維護、修繕、使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由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督促限期恢復原狀、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宅基地,因保護要求不能在保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的,應當在保護規劃中提出安置方案。
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影響原住居民生產生活或者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用住房保障、宅基地置換、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核心保護范圍以及歷史地段、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因客觀條件無法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的,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通過專家論證等方式制定與保護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為相關保護、修繕和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向保護責任人提供保護、修繕、利用等信息和技術指導。
按照技術規范、質量標準和修繕方案等要求對非國有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進行修繕的,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和建設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狀況進行體檢,每五年對廈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情況、成效等進行全面評估。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層次、分類別串聯各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構建融入生產生活的歷史文化展示線路和游徑,系統完整展示廈門歷史文化。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閩南文化、海洋文化、華僑文化以及嘉庚精神、特區精神等文化資源的挖掘、研究和價值闡釋,引導歷史文化遺產向社會開放共享,弘揚優秀歷史文化。
鼓勵依托涉臺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場所開展兩岸文化交流活動。
鼓勵中小學校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活動。
第三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建設等相關部門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需要和保護規劃、保護圖則、保護方案的要求,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合理利用導則,明確鼓勵、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支持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居民根據保護規劃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產生活條件,發展多樣化特色產業,適度開展旅游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等與傳統文化相協調的經營活動,促進原有生活方式延續傳承。
鼓勵社會運營主體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源平臺,依法統籌招商和開展運營,通過產權轉讓、置換、委托管理、退租等方式,將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或者低效用地等,根據保護規劃改造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創新創業空間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開放空間。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依法設立企業或者組織,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歷史地段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和運營,依法享有收益。
第三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建設等相關部門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減免國有歷史建筑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進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合理利用。
鼓勵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結合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社區文化活動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等文化和服務功能。
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可以通過合資、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與有關單位和個人共同開發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第三十九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鼓勵采用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鼓勵涉及傳統風格的建(構)筑物的建設工程使用具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構件,傳承傳統工藝。
第四十條 支持培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領域的傳統工匠,弘揚工匠精神。
住房和建設部門組織開展傳統建筑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傳統建筑修繕工匠的專業培訓和認定評選相關工作。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社會力量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第四十一條 拓展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鼓浪嶼世界文化遺產、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4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廈門經濟特區歷史風貌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