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茂名市人大常委會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0日通過,并經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3日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12月20日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茂名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對《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活動!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莊房屋的設計、建設安全工作,負責鄉村建設工匠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水務、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和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將第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鄉村建筑工匠”修改為“鄉村建設工匠”。
四、刪去第九條。
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其中“住宅設計圖件”修改為“農房設計通用圖集”。
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臨時土地期限屆滿,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
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無害化衛生廁所,推廣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和廁所無害化改造技術,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污水、糞污資源化利用!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村莊住宅建設嚴格實行“一戶一宅、建新拆舊、帶圖審批、現場辦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管理要求,提升鄉村建設風貌!
九、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選擇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安置方式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積低于省規定標準,居住確有困難,另行申請宅基地,但拒絕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十、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修改為:“(一)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宅基地和建房書面申請。所在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申請后,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后將具體情況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四)鎮人民政府接受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審查和現場選址勘查,符合批準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批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沒有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提出申請;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辦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鎮人民政府審批。”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建房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且宅基地權屬清晰,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不按規定出具審核意見和報送申請材料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十一、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經過批準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當在建成新住宅后六個月內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十二、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區(縣級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年度農村住宅建設用地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并逐級上報。調查結果作為安排農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重要依據!
十三、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等進行施工。
“村民住宅建筑外觀、建筑風格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與村莊風貌相協調。”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村民建設住宅,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勵村民建設住宅時結合當地特點,采用優秀建筑工藝,使用綠色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
“承建方不得偷工減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
十五、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在第三款的“確保村民自建房施工安全、質量合格”之后增加“發現未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或者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記錄并書面移交區(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村莊規劃和實際情況,可以對村民住宅建筑面積、層數、層高和建筑退線等作出限定,并向社會公布!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建設住宅開工前組織進行地類檢測、定界和驗線,在竣工后進行規劃核實,并加強建造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十八、將第五十條修改為五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復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十九、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