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
廣東省韶關市人大常委會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查了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新豐江流域協同保護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韶關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探索區域協同立法的精神,加強與河源市對新豐江流域的協同保護,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適用于本市新豐江流域的協同保護及有關活動。
本市新豐江流域,是指新豐縣馬頭鎮、梅坑鎮、黃磜鎮和豐城街道行政區域內的新豐江干流,梅坑河、雙良河、羌坑河、大席河等一級支流,小正河、朱峒河、西坑河、魚梁水、石角水等二級支流,林石河、楊梅水、立溪水、矮陂河等河道的集水區范圍。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商下列重大事項: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
(二)生態補償;
(三)水污染突發事件;
(四)其他需要協商的事項。
聯席會議每年適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三、新豐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新豐江流域的協同保護工作,執行聯席會議決定。
新豐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東源縣人民政府、連平縣人民政府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新豐江流域保護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理。
四、市人民政府、新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新豐江流域的水、土壤、大氣等污染的防治和監管力度,嚴控工業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提高城鄉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能力,使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
五、市人民政府、新豐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新豐江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保護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新豐江流域保護提供便利。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新豐江流域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與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調。
新豐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新豐江流域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與東源縣人民政府、連平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調。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豐江流域生態環境、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八、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豐江流域生態環境聯合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現重大隱患或者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河源市人民政府通報。
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河源市人民政府對新豐江流域水質、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等的聯動執法,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新豐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東源縣人民政府、連平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新豐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河源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新豐江流域監督協作機制,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十一、本決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