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構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六位一體”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年度計劃,統籌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兒童主任,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實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研究相關重大事項和落實措施;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并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三)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檢舉、控告,協調相關部門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困難幫助等;
(四)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并按照規定報告工作情況,對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提出問責建議;
(五)做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保障其必要工作力量,并建立完善相應工作機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相關工作需要,確定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司法保護聯動機制,加強司法保護與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導等制度機制的銜接,定期與相關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會商,共同研究解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以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預防犯罪等工作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被建議單位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相應處理,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相關檢察建議及答復情況報送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組織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托政務數據平臺,實現醫療就診、強制報告、入職查詢、控輟保學、困境兒童保護等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未成年人保護全流程信息化動態監測和大數據智慧服務,并保障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每年九月為本市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集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九條 本市在制定公共政策、優化公共服務、加強權利保障、拓展成長空間、改善發展環境中融入兒童友好理念、落實兒童優先原則,全面推進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公共空間設計,推進規劃建設適合不同年齡段的兒童友好空間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十條 對入境到本市學習、生活的未成年人,政府、學校和社會組織應當在入學、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與保障。
第十一條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咨詢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公安機關應當在學校設置專門信箱,收集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本市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會商制度,研究解決涉及多部門的重大復雜個案和重點疑難問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接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等情形的檢舉、控告、報告的,實行首接負責制。
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或者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依法及時移交,情況緊急的先行妥善處置。處理結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消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創新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領域聯合執法工作,完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與管理規范。
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監管體系,各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各自職能依法履行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共同生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幼兒園加強學校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建設,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婦女聯合會應當推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社區(村)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上述家庭教育指導活動的,其工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未成年學生未按時到校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有關情況;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應當督促其返校學習。
未成年學生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置。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在讀情況定期核查工作機制。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生輟學原因,聯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勸返復學工作。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全過程管理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明廚亮灶”智慧監管平臺,提高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和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幼兒園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有條件的區或者學校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制度,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鼓勵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經營信息。
實行集中用餐的學校,教職員工應當與學生共同用餐,實施同餐同菜同價制度。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對出現嚴重生理、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求助專業機構和人員。
學校應當將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職員工全員培訓內容和學生教育內容,建立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篩查、監測和早期干預機制。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心理輔導室,配備至少一名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并做好心理或者行為異常未成年學生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其身心發展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關注并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為,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三)督促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時以真實身份驗證,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賬號;
(四)在未成年人遭受網絡侵害時及時向網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并做好心理疏導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網絡素養教育,培養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管理納入日常管理,并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校園。
學生確有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進校后應交由學校統一保管,禁止帶入課堂。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展教學活動,合理安排作息,不得占用課間休息時間,不得增加課業負擔。鼓勵學校為學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間休息設施。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課后服務。鼓勵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和幼兒園按照規定提供課后托管和暑假托管服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懲戒。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和教育懲戒規則,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和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第二十四條 班主任和其他任課教師應當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未成年學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關心關愛等工作,及時了解學生心理、學習、生活狀況,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
建立班主任選聘、培訓、激勵和保障等相關制度。學校應當將班主任經歷、履職情況作為教師職稱評定、評優評先、選拔任用的重要內容,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班主任選聘、培訓、激勵和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的人員中聘任法治副校長,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派出單位應當將擔任法治副校長工作納入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保障其在任職學校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和條件,并支持其按照相關要求參加培訓。
第二十六條 學校和幼兒園應當購買校方責任險,公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民辦學校所需經費從學費或者自籌資金中開支。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校方責任險保費及保額標準,擴大投保范圍,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條 學校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制度,明確學生欺凌行為認定及處理指引。
學校應當完善學生欺凌防控工作機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學生欺凌行為全面排查。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會實行校長負責制。在接到欺凌報告后,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涉嫌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啟動調查程序。調查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涉事學生及其家長。
學生欺凌發生后,學校應當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家庭教育指導。
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故意對另一方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構成欺凌。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身心發展規律,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騷擾、性侵害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預防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實施教職員工與未成年人交往行為準則,加強對教職員工的教育和管理。
學校、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保護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及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采取醫療救治、心理疏導、隱私保護等相關措施。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性侵害、欺凌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時,應當給予當事人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指導,引導有治療康復需要的未成年人及時診治,并就后續治療及康復所需費用收集保存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據。當事人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協助收集。證據材料能夠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相關合理費用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 因極端天氣等原因出現法定停課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妥善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安全。對確有看護未成年人需要的家庭,可以提出在家看護的申請,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防溺水綜合治理工作,完善相關水域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及時排查風險隱患。
海濱、河流、湖泊、山塘、水庫等危險水域的管理者應當在其管理水域設置警示標志和必要的防范、救助設施,勸阻未成年人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
未成年人在海濱泳場游泳時,應當佩戴救生衣、浮標等安全防護裝備,禁止進入無安全保障的危險水域。游泳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溺水救生設備,劃定安全區域,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公安、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婦聯、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強制報告制度實施細則和指引,指導、督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和流程,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培訓,不得因工作人員履行報告義務作出處分、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發現自身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門報告。受理報告的上述部門和組織不得拒絕、推諉,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五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育、醫療及其他相關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教育、醫療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六條 旅館、賓館、酒店、民宿、客棧、短租房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查驗未成年人身份,詢問并如實記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住宿經營者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成年人攜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明顯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被麻醉、被脅迫等情形的;
(三)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未成年人與不同人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四)其他明顯不合常理的情形。
臺球室、點播影院、保健按摩店等非住宿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留宿未成年人,并應當將未成年人夜晚滯留情況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八條 專業電競酒店和非專業電競酒店的電競房區域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并應當在消費者預訂、入住等環節告知其電競房區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第三十九條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服務。
第四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公示相關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醫療衛生機構不得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規定送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敦促其保證輟學學生盡早復學。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電競酒店經營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電競酒店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專業電競酒店或者非專業電競酒店的電競房區域的,由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劇本娛樂場所經營者未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提示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劇本娛樂場所經營者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未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由衛生健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