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號
《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已經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6屆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5年12月31日
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推動法律援助事業高質量發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援助困難地區給予補助,促進法律援助均衡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將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便民舉措、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納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教育行政、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條 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五條 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可列支于法律援助補貼以及宣傳、培訓、翻譯、案件質量評估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法律援助業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提供場地或者服務等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提供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市律師協會指導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對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與教育行政、民政、衛生健康、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工作協作、信息共享以及激勵保障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招募志愿者實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活動,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據自身專業知識和技能情況參與法律援助事項辦理、宣傳、培訓、翻譯、心理疏導、理論研究、案件質量評估等工作。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服務。
第八條 本市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可以接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法律援助基金會應當開展法律援助公益慈善活動,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按照章程的規定使用捐贈資金,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法律援助宣傳日。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農村、社區、企業、學校等場所組織開展政策宣講、法律咨詢、普法講座等法律援助宣傳活動,普及法律援助服務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等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法律援助知識普及、典型案例宣傳、法律援助先進事跡展播等法律援助公益宣傳,并加強輿論監督。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法律援助信息系統,對法律援助服務實行全程動態信息化管理,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法律援助申請指南,載明法律援助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申請條件、申請程序、所需材料清單及申請示范文本等信息。法律援助申請指南應當在法律援助接待場所和政府政務服務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標準適用《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的規定;其中,關于足以購買必需的法律服務的資產金額,可以參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金額。
第十二條 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需核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可以通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申訴、再審階段沒有委托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四)申請撤銷監護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的人員;
(二)屬于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勞動者一方;
(三)請求工傷待遇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殘疾老年人、孤殘未成年人;
(五)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輔警,因公犧牲、病故的人民警察、輔警的近親屬;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經濟困難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到法律援助機構現場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網絡申請、郵寄申請等方式。
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無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派員上門接收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受理范圍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接收憑證,依法審查后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援助機構對不屬于本機構受理范圍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不屬于本機構受理范圍但屬于本市其他法律援助機構受理范圍的,經申請人同意,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法律援助信息系統等方式轉交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協調本市法律援助機構辦理:
(一)涉及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多個法律援助機構有受理權的;
(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后,案件管轄發生變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常備法律援助人員名冊,結合法律援助人員的專業特長、執業經驗、辦案質量、辦案數量等因素對名冊內的法律援助人員實行專業化、信息化、動態化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常備法律援助人員管理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常備法律援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其移出常備法律援助人員名冊,并自移出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加入:
(一)在1個自然年度內,未接受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且報名參加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征選活動不滿6次的,但加入名冊不足1年的除外;
(二)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第二十條 受援人可以在常備法律援助人員名冊中自主選擇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未選擇法律援助人員,或者其選擇的法律援助人員因故無法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律援助信息系統發布征選公告,并向有相應業務專長的常備法律援助人員發送征選通知。
常備法律援助人員可以按照征選公告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名。符合征選公告要求的報名人數達到3人以上(含3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以系統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未選擇法律援助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確定法律援助人員:
(一)符合征選公告要求的報名人數未達到3人的;
(二)已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因故無法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
(三)刑事案件需要指派上一階段承辦人員繼續辦理的;
(四)法律援助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法律援助事項緊急、疑難復雜的;
(六)其他需要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確定的情形。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法律援助人員指派情況。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編號、法律援助人員姓名、法律援助人員所在律師事務所等。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就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事項向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擇優購買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醫療機構等購買社會工作、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均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反映。法律援助機構經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決定終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參與法律援助的指導和監督,規范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流程,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務評價、業務培訓、激勵保障等工作機制。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流程監控、質量評估、案件回訪、數據分析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鼓勵通過實施法律援助服務積分管理、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誠信檔案等方式,依法實施激勵約束。
市律師協會應當督促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每年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工作,評估數量應當達到全市上一年度已辦結法律援助案件數的10%。區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評估工作。
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結果抄送市律師協會,并向社會公布。對評估結果為優良的律師以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律師協會應當予以公開表揚。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案件質量、案件難易程度等建立差別補貼機制,以各項補貼標準為基準,上下浮動一定比例,確定不同級別補貼標準。
法律援助事項經法律援助機構結案審核不予通過或者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僅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直接費用,不予支付基本勞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是指申請人人數達到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者類似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而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或者非訴訟案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9日公布的《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