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會
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查了《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北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25年11月27日淮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科技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四章 科技創新平臺載體
第五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城市,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科技委員會作為專門議事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全市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動戰略規劃編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事項推進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政策,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實施科技創新舉措,協調解決科技創新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定期例會、跟蹤督辦等科技創新工作機制,統籌推進科創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實、園區產業聚集、科創項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資金投入體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推進、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促進相關工作。
第二章 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轉型需求,組織實施先進高分子結構材料、鋁基高端金屬材料及汽車零部件、綠色食品、高端裝備制造等優勢產業重點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和重大技術改造活動,布局新能源、低空經濟等未來產業,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加快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市校合作,根據本市重點產業發展需要與高等院校建立合作關系,建立跨部門聯動機制,整合全市科技資源,完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鼓勵企業聯合淮北師范大學、淮北理工學院、安徽高等研究院淮北分院等共同開展科技項目攻關,聯合培養人才,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質效。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產業園區等主體建設各類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等綜合性研究開發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投產前試驗、試生產等服務,促進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技術交易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促進科學技術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鼓勵創辦和引進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服務等活動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加強技術經紀(經理)人培養,充分發揮技術經紀(經理)人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主體探索賦予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科技創新主體與人才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開展產業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創新資源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以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為骨干的梯次發展格局,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在研究開發、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技術創新考核制度,將技術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人才政策體系,優化人才發展環境,健全市場化引才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淮北人才日”品牌效應,制定完善相關具體措施,加強對科技創新人才的引進。
第十五條 支持淮北師范大學、淮北理工學院等高等院校聚焦本市科技創新開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鼓勵圍繞本市重點產業設立產業學院和開設新專業。
支持淮北職業技術學院、安徽礦業職業技術學院等職業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培養高技能人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等人才培訓平臺。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開展群眾性技術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創新創業大賽等全員創新活動。鼓勵和引導企業引進“科技副總”,支持企業利用外地創新資源打造“人才飛地”。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完善人才在住房、醫療、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優惠政策。推行“一站式”服務窗口模式,拓展“網惠淮才”數字化服務功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土人才的培育和支持,在創新創業平臺搭建、項目申報、經費支持等方面提供與引進人才同等機會。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本市設立或者與市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團隊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主體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各類科技人才和高層次科技團隊。
第四章 科技創新平臺載體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服務和保障各類研發平臺建設,推動安徽省鋁基新材料特色產業創新研究院、中藥配方顆粒安徽省重點實驗室、淮北礦業綠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等各類創新主體共同建設長三角創新聯合體,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
第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為本市重大發展戰略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鼓勵已經轉制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強化行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功能。
支持省內外科研機構參與本市各類科技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發揮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創新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設立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與地方產業相匹配的新型研發機構。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主體成立產業協同創新聯合體,共同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提升創新能級。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主體創辦眾創空間、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場地、融資、管理培訓、技術咨詢等方面的配套服務。
支持將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規定轉型為孵化載體。
第五章 科技創新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推動政策銜接聯動、科技創新平臺共建、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強與徐州等市合作,積極融入區域科創圈,探索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模式,加強創新載體共建,促進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強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產業科技創新基金體系,發揮基金支持重點產業科創項目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重點產業領域的作用,按照規定合理設置政府資金出資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錯機制,完善政府投資退出機制;
(二)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面向科技型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信用貸款、投貸聯動、融資租賃等服務;
(三)鼓勵保險機構運用多種保險品種,為科技型企業在產品研發、自主創新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四)加強分類指導,鼓勵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長效的知識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構建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按照標準構建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聚焦本地重點產業領域,健全科技招商工作機制,加強科技招商隊伍、專業化科創載體、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招商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研管理機制,探索實行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給予科研單位更多自主權,賦予研究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加強財政性科技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欺騙等違法方式獲得財政性科技項目經費、補貼、獎金等政策性支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完善科學技術項目誠信檔案及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堅持預防與懲治并舉、自律與監督并重,完善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機制。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主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加強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和完善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管理制度,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科技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依法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全社會培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勇于創新的社會風尚,營造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弘揚科學家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熱愛科學、崇尚科學的科技創新意識。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承擔該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的創新項目不受影響。
科學技術人員在承擔探索性強、風險度高的科技創新活動中依法履職、勤勉盡責,但是由于客觀原因未達到預期目標的,可以按照規定免除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