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鹽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江蘇省鹽城市人大常委會
鹽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鹽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2025年10月31日鹽城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排水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五章 設施維護和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綠色鹽城和國際濕地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水利灌溉以及工業廢水、農村污水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網、檢查井、板涵、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分為公共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供本單位、區域或者個人專用、相對獨立的排水設施。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污水再生水利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排水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建管并重、雨污同治、保障安全、智慧管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資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協調機制,維護排水安全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對本市排水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排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處理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排水工作監督,有權對違法排水和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擬訂市排水規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和大豐區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本行政區域排水規劃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市排水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實施方案,經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編制或者修訂排水規劃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結合人口、降雨量、污水量等狀況,并與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城市更新、道路、綠地、水系等領域的專項規劃相銜接。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規劃制定實施計劃,加強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提升排水和污水處理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內澇防治規劃,與本行政區域的排水、水利、防洪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與排水規劃相銜接,落實排水管道的走向、管徑、排水設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和海綿城市等專項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排澇要求,加強排澇設施建設,增加易澇區域排水設施,完善區域排水系統,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和排澇要求,建設雨水源頭減排設施,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調節作用,削減雨水徑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第十四條 排水規劃范圍內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申請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不得混接雨水、污水管網。
新建排水設施必須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規劃要求,因地制宜積極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接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
已建成住宅的陽臺(平臺)未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計劃,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七條 排水設施的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社會投資等方式籌措。
第十八條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竣工檔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竣工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包括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以及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內部視頻檢測等排水隱蔽工程技術資料。
第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排水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尚未移交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建設單位因撤銷、注銷等原因終止的,由原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維護單位。
第二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設施信息系統,健全排水設施信息動態更新機制,實現智慧管理。
排水主管部門在建立排水設施信息系統過程中,需要建設和管理單位提供排水設施資料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章 排水
第二十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
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排水主管等部門應當推動從事餐飲、洗浴、美容美發、汽車修理、洗車、建材沖洗、工程施工等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設置相應的隔油池、沉砂池、毛發收集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證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自用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導致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排水戶應當立即采取暫停排放和消除危害的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排水主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需要同時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的,應當向生態環境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申請,由生態環境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步審批。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將工業廢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類型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水許可證的延期、變更和有效期限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的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內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治理易澇點,完善監測和預警設施,對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處理。氣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強降雨預警信息。水利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警信息,及時聯排聯調,預降河道水位,騰讓蓄水庫容。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理垃圾、清淤疏浚,及時排除隱患;在強降雨預警信息發布后,落實有關部門的調度要求,開展應急搶險工作,確保排水設施安全運行。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汛期加強對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地勢低洼區域等易澇點排水設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存在內澇風險的交通、電力、電信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以及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排澇能力建設,在汛期開展必要的防澇自保工作。
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期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汛期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加強統籌指導,推進污水處理綠色低碳標桿廠建設,宣傳推廣相關管理經驗做法,推動污水處理行業綠色低碳水平持續提升。鼓勵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廠推進尾水濕地建設,提高出水生態安全性。
第三十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檢測化驗水質,并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及時準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運輸污泥車輛應當規范標識,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遺撒。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納入排水規劃,統籌推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改造。
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泥處理處置監督管理工作,共享相關監測數據。
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城鎮污泥處理處置單位納入省城鎮污水處理信息系統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管理,加強協同監管。
第三十三條 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提質增效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對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實施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和河湖水體聯動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模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對污水處理按效付費。
第三十四條 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和保護
第三十五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排水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自用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產權人、使用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單位維護運營的,由受托人負責。
(二)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人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負責維護運營;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由自行管理人負責;無物業服務人且沒有自行管理的,由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三)產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維護運營單位。
第三十七條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二)建立巡查、檢修、報廢等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清疏、維護、檢修、報廢,發現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設施損壞、丟失等排水設施異常情況的,及時采取警示、圍蔽、疏通、維修、導流等處理措施。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和培訓。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保護方案,經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施工不當損壞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協助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進行搶修,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設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排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