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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512/t20251229_581158.shtml

    7. 【法規全文】

     

    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江蘇省鎮江市人大常委會


    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鎮江市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24日鎮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挖掘南朝陵墓石刻承載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推動文明交流互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朝陵墓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和文化傳承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南朝帝后陵、王侯墓的石刻、墓葬和相關陵園遺址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對象具體包括:

    (一)石獸、石柱、石礎、石龜趺等遺存;

    (二)墓葬、神道、陵墻以及相關附屬建(構)筑物等遺存;

    (三)周邊環境和歷史風貌。

    第三條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遵循統籌規劃、科學保護、深化研究、合理利用、注重傳承的原則,確保南朝陵墓石刻的安全、真實和完整,推動南朝文化的研究和傳承。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機制,并將南朝陵墓石刻系統保護、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南朝陵墓石刻長效保護管理機制,督促相關部門履行保護職責,并將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維護、安全管理、環境整治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鎮(街道)履行職責事項清單,做好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工作中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應當經過專家咨詢、論證。

    第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認定、日常檢查巡查和安全專項檢查、石刻保護利用研究、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等工作,推進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智能監測體系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劃資源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數據、市場監督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南京市人民政府加強南朝陵墓石刻的協同保護,在考古發掘、學術研究、展示利用、資源整合以及跨區域執法協作等方面開展合作,強化保護規劃、保護技術標準以及制度規范的銜接,推動南朝陵墓石刻歷史文化內涵挖掘闡釋、文旅融合創新發展、世界文化遺產聯合申報等工作,提升南朝陵墓石刻的國際國內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七條 保護南朝陵墓石刻,應當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統籌做好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和周邊保護、單點保護和集群保護,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保護。

    第八條 本市南朝時期的陵墓石刻區域應當依法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經考古發現的南朝陵墓石刻相關不可移動文物,應當依法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

    第九條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應當依法編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請備案。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管控要求,并將管控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利用實施規劃,統籌考慮南朝陵墓石刻空間布局、周邊自然條件等情況,明確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傳承、周邊區域協調發展等內容,優化與南朝陵墓石刻相關的公園綠地等布局,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條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文物古跡用地,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確定為適合文物保護與展示的用地類型。

    根據南朝陵墓石刻保護需要,可以依法將保護范圍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

    第十一條 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污損、破壞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護設施、標志說明、展示標識;

    (二)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三)未經批準修復、復制、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四)種植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樹木、深根系農作物;

    (五)未經批準進行南朝陵墓石刻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六)建設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環境的設施;

    (七)修建墳墓、排放污水或者傾倒、堆放、焚燒垃圾;

    (八)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物品;

    (九)設置影響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的戶外廣告設施;

    (十)未經批準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十一)燃放煙花爆竹;

    (十二)其他損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歷史風貌的行為。

    保護范圍內嚴重影響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的既有建(構)筑物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遷移,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的深根系樹木應當依法移植或者砍伐。

    第十二條 南朝陵墓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業;

    (二)建設污染南朝陵墓石刻及其環境的設施;

    (三)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等污染物;

    (四)其他損害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三條 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和公布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應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承擔日常管理責任,根據南朝陵墓石刻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和應急預案,配合文物行政部門落實防盜、防腐蝕、防風化、防污染等保護措施,防止人為破壞和自然損毀。

    南朝陵墓石刻有使用人的,使用人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并依法修繕、保養。

    第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南朝陵墓石刻保護智能監測體系,提升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的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監測,防范安全風險。發現問題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本市結合中華文明探源工程,研究梳理南朝陵墓石刻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工藝技法,展現其歷史傳統、文化積淀,加強文化遺產宣傳解讀,增強社會公眾的歷史文化認同感。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文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組織的交流合作,強化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鼓勵采用新方法、新技術,依法開展南朝陵墓石刻及其承載的南朝文化的綜合研究和傳承推廣。

    鼓勵和支持文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學術研究團體以及專家學者開展與南朝陵墓石刻相關的科學研究,撰寫、收集、整理、編纂和出版與南朝陵墓石刻相關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南朝陵墓石刻展示應當堅持整體性和系統性,豐富展示手段,提高展陳水平。

    市人民政府和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南朝文化展示場館、南朝陵墓石刻考古遺址公園以及數字化展示平臺等建設,依托公共數據平臺推動與南朝陵墓石刻相關的數據共享和開發利用,采取多種形式推介南朝陵墓石刻和南朝文化。

    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托研究成果設立文化遺產展示標識,展示南朝陵墓石刻的整體布局、歷史沿革、石刻藝術、價值內涵。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教育、新聞媒體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南朝陵墓石刻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對南朝陵墓石刻的保護意識。

    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到南朝陵墓石刻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南朝陵墓石刻管理責任人、使用人應當為宣傳南朝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文物行政部門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南朝陵墓石刻保護。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志愿服務、技術幫助、共建共享、捐贈資助、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南朝陵墓石刻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損毀南朝陵墓石刻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丹陽市、句容市等相關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南朝陵墓石刻的研究宣傳成果和文博展示場所,因地制宜推動南朝文化的活化利用,拓展新型文化旅游服務,支持文化創意產品研發,開發具有南朝文化特色的旅游項目,促進南朝文化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開展與南朝陵墓石刻相關的文藝作品創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加強南朝陵墓石刻保護。

    第二十二條 南朝陵墓石刻相關可移動文物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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