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52號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忠軍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營造亮暗有序的城市照明環境,方便市民生活,提升城市品質,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維護、運行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四條 城市照明管理遵循以人為本、亮暗有序,規劃引領、建管并重,政府引導、社會參與,集中控制、安全節能的原則,與城市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城市照明工作。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城市照明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助做好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和修訂,將其納入詳細規劃并予以落實。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建設工程配套城市照明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文化和旅游、數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開展綠色節能照明活動,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
鼓勵依托城市照明設施的低空經濟、車路云一體、路側充電等智慧城市場景建設,推動城市照明與智慧城市融合發展。
第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漏電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設施建設、運行安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照明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城市照明管理的投訴舉報,并按照規定處理。
對城市照明管理和設施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資源、歷史文化、城市風貌、交通安全和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區,結合功能照明與景觀照明需求,劃定優先建設區、適度建設區、限制建設區、暗夜保護區,明確照明量化指標。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城市照明技術導則,作為城市照明設施設計建設和使用維護的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景觀軸線、視覺走廊等重點片區的設計方案,應當落實城市照明相關內容和要求,確保城市照明與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一)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的景觀軸線、視覺廊道;
(二)城市重要主干道兩側臨街的主要公共建筑物、構筑物、綠化帶;
(三)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地區;
(四)玄武湖、夫子廟等風景區、風貌區;
(五)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內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
(六)重要地段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
(七)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應當設置的其他區域。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的具體地點、范圍。
第十三條 在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劃定的暗夜保護區內,城市照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二)采用截光型燈具設置城市功能照明設施;
(三)嚴格控制光污染,不得設置上射光線;
(四)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等公共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技術規范和國家節能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響公共安全,不得影響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結構安全;
(二)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展現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特點;
(三)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與道路交通、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不得遮擋、影響道路交通信號及其設施;
(四)燈光亮度、色彩等技術指標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避免光污染;
(五)與居民區毗鄰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控制亮度,實行分段管理,燈光不得直射建筑窗戶;城市功能照明設施與住宅建筑窗戶距離較近的,應當采取避光措施,避免影響居民日常生活;
(六)在綠地上設置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植物生長相適應,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七)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城市景觀照明設置,應當體現山水環境特色;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建設項目城市照明設計協同審查機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設計的規范和指導。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需要設置城市景觀照明的新建建筑,在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中增加景觀照明方案審查內容,并推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及城市景觀照明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監督管理,必要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照明年度建設計劃,并指導督促實施。
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項目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七條 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實施城市更新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照明技術規范,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造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城市照明技術規范進行設計。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城市照明技術規范,對城市照明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的裝燈率應當達到百分之一百,且照度等相關參數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現有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于地下。未敷設于地下的,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區、江北新區城市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鼓勵既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建設或者更新城市照明設施。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城市照明集中控制,對城市照明設施的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管理和智能監控。區、江北新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控制系統分中心。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在驗收合格后的五日內接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前款之外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接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并接受集中控制的,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電費補貼。補貼辦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推廣使用多功能智能桿,實現“一桿多用、多桿合一”。
在已有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上搭載通信、交通指示標識、治安監控等設施設備的,應當與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實施,確保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完好。
多功能智能桿上搭載的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安全由該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人負責。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多功能智能桿建設導則,明確多功能智能桿桿體、燈具、掛載設備、平臺、網關以及通信等在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因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需要在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上臨時設置公益宣傳、燈飾燈景或者其他裝飾物的,應當與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協商一致。設置的公益宣傳、燈飾燈景或者其他裝飾物應當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響照明效果。活動結束后,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拆除、清理,恢復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原狀。因設置臨時裝飾造成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第三章 維護和運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設置和維護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統計監管系統,完善城市照明設施的基本信息;
(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監控制度,定期對城市照明能耗進行檢查;
(三)督促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履行職責義務;
(四)受理對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和維護的建議、舉報和投訴;
(五)依法查處違反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本市市政設施移交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移交,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符合要求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質量保修制度。設施移交后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照明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正常;出現明顯光衰、文字圖案不全、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負責設施的維護。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未達到養護管理標準、不能保證城市照明正常運行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核減相應經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進行維護,并履行下列責任:
(一)在照明設施的指定區域標注報修電話和責任人;
(二)保持亮燈率、設施完好率、設施清潔率達到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
(三)定期巡查、排查故障隱患,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時限維修、更換照明設施,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四)加強照明設施防盜工作;
(五)建立健全有關照明設施的資料檔案,逐步實現照明設施全生命周期的數字化管理;
(六)發現違反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有關技術規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十條 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按照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并根據季節和天氣因素及時調整。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按照日常管理、節假日管理、重要活動保障管理要求開啟運行;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實行分區、分時、分級管理和節能控制。
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的開啟、關閉時間。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城市照明設施實現智能化監控和智慧化管理,依托南京市公共數據平臺,推動數據高效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移交管養后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保證管理、維護經費及電費的正常支出,并接受財政、城鄉建設部門資金績效管理和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燈桿、燈具等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一米。
樹木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或者遮擋城市道路功能照明光線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及時告知樹木所有權人,樹木所有權人應當依照綠化園林管理規定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向城市管理、綠化園林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變、移動、拆除原有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或者施工可能影響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改變、移動、拆除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管理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采取安全保障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并依法進行賠償。
第三十七條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制定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確保緊急情況下城市功能照明的正常、安全運行。
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設施維護專用車輛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晾曬衣物;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燈飾燈景、廣告等物品;
(三)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設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七)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鉆孔、切割等破壞設施結構;
(八)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盜竊、毀損城市照明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公眾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二)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三)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等設備和附屬設施。
(四)多功能智能桿,是指由桿體、綜合箱和綜合管道等組成,與系統平臺聯網,掛載各類設施設備,提供城市管理與智慧化服務的城市公共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