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規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嚴格規范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結合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就規范和推進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監督指導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
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成立國家資質認定公安、檢察技術評審組,設在公安部刑偵局,協助市場監管總局開展國家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技術評審工作。
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領導下,開展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的組織、推薦、指導等工作。
二、申請范圍和工作程序
(一)從事法醫類鑒定(法醫物證、法醫毒物)、物證類鑒定(微量物證)、聲像資料鑒定(錄音資料、圖像資料)、電子數據鑒定和環境損害鑒定業務的檢察機關鑒定機構,從事DNA鑒定、理化鑒定、聲像資料鑒定(語音資料、影像資料)、電子數據和環境損害鑒定業務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通過資質認定的檢測實驗室(詳見附件1)。
(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登記管理的檢察機關鑒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由公安部登記管理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檢測實驗室,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其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申請國家級資質認定的,申請材料需經國家資質認定公安、檢察技術評審組審核后,向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申請;申請省級資質認定的,需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核后,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工作規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共同發布《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詳見附件2),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一并作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的評審依據。
(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持有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編制部門,或者縣級及以上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設立鑒定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申請資質認定的項目,應當在2年內參加過省級及以上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組織的能力驗證活動并取得“滿意(合格)”結果。
(四)經資質認定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為鑒定活動提供檢測數據支撐的,應按照資質認定有關規定出具檢測報告(記載檢測數據、結果的書面資料),鑒定意見書上無需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四、有關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建專家庫,對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進行監督檢查,對在監管中發現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不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將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各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站在維護司法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強溝通、密切協作,認真組織開展資質認定工作,確保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工作規范。各鑒定機構要持續完善實驗室管理體系和獨立、公正、可控的運行機制,全面提升技術能力和公信力。對無需取得資質認定的鑒定項目,應利用已有的鑒定機構質量管理體系對其開展監管,確保鑒定質量和技術水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于開展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技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號),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6〕71號),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偵〔2021〕4329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附件:1.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領域分類表
2.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