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2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面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報告;
(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行為,提高政府治理效能;
(五)堅持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領導。
政府辦公機構負責政府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承擔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評估等工作。
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承擔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實施、評估、清理等工作。
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細則”等,但不得稱為“條例”。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的,其名稱中一般冠以“實施”字樣!皶盒小薄霸囆小钡男姓幏缎晕募斪⒚饔行,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
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條文或者其他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不分章、節。
行政規范性文件格式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使用規范漢字,語言簡潔準確,內容明確具體,邏輯結構嚴密。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加強統籌,控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發文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有明確規定,或者現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芍贫ǹ刹恢贫ā]有實質性內容的不得制定。對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合并制定。不得以督查考核等名義要求下級單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具有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需要進一步細化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明確授權制定配套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政府制定。
專業性強、僅作具體操作性規定或者僅涉及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部門制定。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原則上由部門聯合制定。
第八條 鼓勵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技術手段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水平。
第九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立項;
(二)征求意見;
(三)合法性審查;
(四)集體討論決定;
(五)向社會公開發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為了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簡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程序。
第十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項目,并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先行開展調研,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進行初步論證,并對有關政策措施的預期效果以及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產生的影響進行自評,按照征集要求申請立項。
制定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申請立項時,應當說明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范圍。
第十二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發展目標、總體工作部署,結合有關部門提出的立項申請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統籌擬訂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執行。
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應當列明文件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時間等。
第十三條 對列入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按計劃做好起草工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起草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進行調整。
部門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的制定、實施、變更,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計劃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包括起草機構,下同)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起草。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征求相關部門、社會公眾以及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和企業職工代表的意見。
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可以組織聽證。
征求意見的情況、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的,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情況、采納情況和理由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在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二)涉及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
(三)擬設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可能導致較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五)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序的;
(六)行政規范性文件含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論證內容的;
(七)起草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對于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多或者內容特別復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少于5人。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七條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文件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5個工作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起草說明、條文依據對照表;
(二)起草部門審查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等材料;
(四)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報告單;
(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的審查評估意見;
(六)進行專家論證、聽證的,報送專家論證意見、聽證筆錄及結論等材料;
(七)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八)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僅提供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要求必須提供的材料,并在起草說明中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應當對送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除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未列入本年度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退回起草部門。
(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由部門或部門聯合制定的,退回起草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除外。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或者材料不完整的,告知起草部門限期補充。
(四)沒有第一項至三項所列情形的,轉交合法性審查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 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鼓勵運用人工智能進行輔助審查。審查中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必要時可以召集有關單位、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建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制度,對重大疑難的審核事項集體討論審定。
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時間可以少于5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向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書面反饋修改情況。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決定。
集體審議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具體辦法由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應當在備案和解讀時作出說明。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而作出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在發布行政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同時發布解讀。解讀應當通俗易懂,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背景、過程、工作目標、主要任務等;
(二)對關鍵詞、專業術語以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質疑的內容進行詮釋;
(三)對社會公眾需要知悉、執行、配合的條款,說明具體要求、制定依據及合理性;
(四)涉及具體辦理事項的,說明受理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辦理條件、程序、時限以及其它注意事項;
(五)涉及執法事項的,說明執行范圍、執行程序、執行標準等;
(六)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說明修改的理由、新舊內容的銜接和差異;
(七)負責回應公眾關切的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解讀的事項。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文字、圖表、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多渠道進行解讀。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和下一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準予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其規范性、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被修改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暫行、試行的,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
(三)司法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建議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六)制定機關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評估應當給出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經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二)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有關規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
(三)內容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者調整的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備案審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的;
(六)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糾正的;
(七)實施后評估建議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八)其他需要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修改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履行制定程序。僅修改文字表述或者管理部門名稱等,不實質性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可以適當簡化程序。
廢止或者宣布行政規范性文件失效,參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時,具體承擔清理工作的部門(機構)應當提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或者繼續保留的建議,報制定機關作出決定。
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清理情況,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文本和有關目錄及時作出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編輯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匯編。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后60日內,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下列材料歸集保存。
(一)立項相關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
(三)集體審議的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四)辦文程序性材料;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六)備案報告;
(七)制定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形成的有檔案價值的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進行定期通報。
合法性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分析、規范指導、溝通銜接、問題通報等機制,加強共性問題研究,定期向制定機關、起草部門通報本地區、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二)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落實或者拒不落實備案審查意見的;
(四)未按照規定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
第三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制定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三)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部門規范性文件,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審查評估,是指依法開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健康影響評估、男女平等評估、貿易政策合規評估等審查和評估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7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公布(2018年12月24日修改)的《馬鞍山市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