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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2-4
    2. 【標題】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32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wuhan.gov.cn/zwgk/xxgk/zfgz_new/202512/t20251224_2701395.shtml

    7. 【法規全文】

     

    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武漢市革命史跡保護辦法

    (2025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8號令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革命史跡的保護,弘揚革命精神,傳承革命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革命史跡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烈士紀念設施、優秀歷史建筑的革命史跡,法律法規對其保護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革命史跡,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國人民實現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建設社會主義現代中國的歷史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遺跡;

    (三)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類烈士陵園、紀念館、紀念碑等紀念設施;

    (六)其他重要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

    第四條  革命史跡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認定、依法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維護革命史跡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文化延續性。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革命史跡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革命史跡保護與文化旅游、鄉村振興等融合發展,協調解決革命史跡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革命史跡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革命史跡保護工作。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統籌協調革命史跡保護工作,負責革命史跡中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組織革命史跡調查認定、落實保護責任人制度,推動與革命史跡相關的公共文化和旅游發展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革命史跡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革命史跡中優秀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園林和林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革命史跡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革命史跡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對革命史跡保護工作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激勵。

    第八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組建專家庫,對革命史跡認定、保護、管理、利用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專業支撐。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革命史跡名錄制度,對經調查認定的革命史跡列入名錄予以保護。革命史跡名錄應當載明革命史跡的名稱、年代、類型、地理位置、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

    革命史跡認定標準,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制定。

    第十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統籌本市革命史跡調查工作。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革命史跡調查,并將初步調查結果上報市文化和旅游部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革命史跡線索的,革命史跡保護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線索提供人。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和認定標準,提出擬列入革命史跡名錄的建議名單,經專家評審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革命史跡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革命史跡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對列入名錄的革命史跡,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可以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根據革命史跡保護利用情況,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調整建議,經市人民政府核定調整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對新發現的革命史跡,依據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列入革命史跡名錄。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更新、文化旅游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革命史跡保護要求。

    第十四條  革命史跡應當實行原址保護,因特殊情形確實需要實施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新、改、擴建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遺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革命史跡中不可移動文物、烈士紀念設施、優秀歷史建筑,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禁止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污損、侵占、破壞相關設施,禁止在保護范圍內開展有損革命史跡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第十六條  革命史跡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革命史跡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是其保護責任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確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

    第十七條  革命史跡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革命史跡進行日常保養、維護;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等安全措施,發現安全險情時,立即向革命史跡保護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搶救保護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落實革命史跡修繕、修復工作;對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革命史跡,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

    第十九條  市、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門建立健全革命史跡保護管理安全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統籌建立全市革命史跡數據庫,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對相關資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實現革命史跡信息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本行政區域革命史跡資源優勢,組織開展革命史跡理論研究和利用,挖掘、宣傳、闡釋革命史跡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開展革命精神宣傳宣講進機關、進社區、進校園、進軍營等活動,打造具有影響力和本地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革命精神的傳承弘揚。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傳播方式,融合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媒體資源,宣揚革命歷史文化、促進革命史跡保護、推動革命精神傳承發展。

    文化和旅游、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以革命歷史文化為題材的優秀文藝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第二十三條  列入革命史跡名錄并具備開放條件的博物館、紀念館、烈士紀念設施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社會開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鼓勵其他革命史跡場所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

    鼓勵向社會開放的革命史跡在國家法定節假日、重大革命事件紀念日延長開放時間,增加講解頻次,滿足公眾參觀需求。

    鼓勵和支持老干部、老戰士、英雄模范、專家學者和青年學生等擔任志愿講解員、文明引導員,弘揚傳播革命歷史文化。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托革命史跡開展參觀學習、緬懷紀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主題黨日等革命教育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革命史跡保護傳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鼓勵和支持學校利用革命史跡,通過現場教學、研學實踐等方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鼓勵黨校(行政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與革命史跡管理單位建立共建共享機制,依托革命史跡開發培訓課程,組織開展實踐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史跡保護利用納入文化旅游發展規劃,加強革命史跡旅游景區景點建設,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創新革命史跡旅游發展模式,優化革命史跡旅游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革命史跡旅游資源開發,將革命史跡與自然景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有機整合,促進革命史跡與旅游業融合發展,打造革命史跡旅游精品線路和品牌。

    第二十六條  在宣傳教育、展覽展示、創作傳播、旅游介紹等活動中,涉及革命史跡以及革命歷史文化的內容和講解詞等應當尊重歷史、準確規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占、破壞、污損革命史跡和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污損革命史跡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進行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革命史跡保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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