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搡老熟女老女人一区二区-久久99热人妻偷产国产-欧美牲交videossexeso欧美-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高潮的动漫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2-12
    2. 【標題】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2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foshan.gov.cn/zwgk/zfgb/2025/16/content/post_6931683.html

    7. 【法規全文】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8號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1日十六屆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白濤

      2025年12月12日

      

    佛山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院前醫療急救體系,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及其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指揮調度、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建立穩定的經費和人員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滿足公眾對院前醫療急救、重大活動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等需求。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業務指導工作,對全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服務規范、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教育、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消防救援、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受捐贈單位應當將捐贈資金、物資的收取、使用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培育公眾自救互救理念,加強社會急救能力建設,提升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加強本市與周邊城市以及香港、澳門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共享、聯合培訓及突發事件協同處置等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廣佛同城等跨區域院前醫療急救合作機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衛生與健康事業協同發展。

    第二章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第八條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由醫療急救指揮機構以及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共同組成。

      第九條 本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為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等工作。

      急救網絡醫院,是指接受醫療急救指揮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并可以收治院前醫療急救中接運的病人的醫療機構。

      急救站,是指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急救網絡醫院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的接受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布局、區域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以及醫療機構分布情況、接診能力等因素,設置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將其納入本市國土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置“120”呼救專線電話,配備足夠的指揮調度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受呼救;

      (二)及時發出調度指令,并協調處理院前醫療急救任務中遇到的問題;

      (三)負責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的登記、統計、保管和報告,并受理查詢申請;

      (四)定期組織培訓和考核指揮調度人員,開展院前醫療急救科研和宣傳教育;

      (五)對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進行管理,保障指揮調度系統和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正常運作;

      (六)負責監管和調配“120”急救車輛;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重大社會活動的急救醫療保障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120”急救網絡醫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達到二級以上醫院(含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標準,條件不允許的地區可以放寬至一級以上醫院標準;

      (二)設有急診科,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三)配有搶救監護型救護車,車內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械符合配置標準,并配有擔架員;

      (四)具有完善的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五)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應當具備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120”急救站應當由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或者“120”急救網絡醫院直接派駐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護人員及“120”急救車輛,或者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包含“急診醫學科”;

      (二)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三)配有搶救監護型救護車,車內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械符合配置標準,并配有擔架員;

      (四)具有完善的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五)與“120”急救網絡醫院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設置規劃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轄區內的“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并向社會公布。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退出機制,并制定具體規則。

      第十五條 “120”急救網絡醫院及急救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專業化“120”急救隊伍,其中“120”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應診制;

      (二)服從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以及“120”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包含電子病歷等)的登記、統計、保存和報告工作;

      (三)執行急救醫療操作規范;

      (四)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120”急救車輛及其醫療急救藥品、器械、急救設備和醫務人員等進行日常管理;

      (五)嚴格按規定執行醫療急救服務價格,并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六)建立和執行急診醫師、護士崗前和崗位培訓教育制度,定期開展急救技能培訓及演練;

      (七)采取措施鼓勵衛生技術人員從事“120”醫療急救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醫療資源短缺地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確定由當地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臨時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第三章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調度員,從事醫療急救的醫師、護士,以及擔架員、駕駛員等輔助人員。

      第十七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調度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接受不少于三個月的醫療急救和調度的知識與技能培訓并經醫療急救指揮機構考核合格。

      (二)應當熟悉基本急救醫療知識、本市道路交通信息和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條 獨立從事“120”急救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參與實施“120”急救工作的執業護士應當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

      第十九條 倡導醫療機構完善職業晉升機制,鼓勵急診醫學、重癥醫學、內科、外科、兒科等相關臨床專業醫師在晉升中級、高級職稱前至少參加一年院前急救工作,且獨立出車時間不少于90%。已具備該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經歷人員在推薦晉升職稱及職稱聘任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建立完善院前急救醫師轉崗機制,為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以及年齡較大(女四十五歲以上、男五十歲以上)而不能或者不愿繼續從事院前醫療急救一線工作的人員暢通工作選擇路徑,根據個人專業優勢,優先推薦在醫院門急診、體檢、健康管理等崗位工作。

    第四章 院前醫療急救秩序

      第二十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日常呼救業務量以及國家“120”呼救電話10秒內接聽比例要求和本市實際需要等因素,合理設置“120”呼救線路,科學配備指揮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二十一條 各“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車輛配備數量,由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業務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配齊急救人員,包括醫師、護士、駕駛員及擔架員。當日負責急救車輛崗位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其他非“120”急救任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120”急救車輛執行非“120”急救任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120”急救車輛對非急救病人進行轉院、轉送及開展非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如特殊情況需要暫停使用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向醫療急救指揮機構辦理報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統一標識。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急救人員著裝應當統一標識。

      “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涂統一的急救標識,安裝、使用統一的警報裝置。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120”急救車輛及其急救醫療器械、設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和消毒,保障其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配備急救指揮、通訊、物資保障等用途的車輛,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到報警時,獲悉有人員需要醫療急救監護的,應當在呼救信息接聽確認完畢后及時通知醫療急救指揮機構。

      第二十五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則,在呼救信息接聽確認完畢后一分鐘內向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發出調度指令;指揮調度人員可以對呼救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語音通話、視頻連線等實時遠程急救指導為現場急救提供即時支持。

      第二十六條 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后三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和急救人員。

      因不可抗力造成出車延遲的,應當及時報告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并記錄說明。

      第二十七條 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員應當盡快到達現場,到達前及時與呼救人員取得聯系,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急救人員途中遇到車輛故障、交通嚴重擁堵等特殊情況,預計無法在合理時限內及時到達現場的,應當立即向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并向呼救者說明原因。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協助急救人員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幫助,或者調派其他急救車輛前往。

      第二十八條 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在確保施救環境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對患者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患者家屬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協助配合急救人員的工作。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拒絕接受已經派出的急救車輛提供急救服務的,急救人員應當書面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做好簽名記錄,向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費用標準支付已經發生的急救車輛使用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無法確認患者地址或者急救人員無法進入現場開展急救的,應當請求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予以協助。

      第二十九條 患者經急救人員現場救治后需要送至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兼顧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等意愿,及時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如遇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拒絕回院治療的,經勸說無效者,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做好簽名記錄。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經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確認自行承擔風險后,將其送往所指定的醫療機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師決定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救治。急救人員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說明理由,患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予以配合:

      (一)患者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險的;

      (二)要求送往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超過十公里,可能影響急救效果的;

      (三)要求送往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

      (四)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其指定的醫療機構,但是拒絕確認自行承擔風險的;

      (五)依法需要對患者進行隔離治療的,如患者疑似突發傳染病、有嚴重精神障礙等;

      (六)為應對突發事件由政府統一指定醫療機構的;

      (七)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三十條 患者經現場救治后需要轉運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通知醫療機構做好救治準備。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或者患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選擇送往其他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向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聯系醫療機構做好救治準備。

      患者被送至醫療機構后,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醫療機構辦理交接手續,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對患者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緩救治或者拒絕接收病人。

      第三十一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在呼救信息中發現患者疑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應當囑咐患者做好防護,并立即發出調度指令。接到調度指令的“120”急救網絡醫院或者急救站應當及時派出符合防護要求的“120”急救車輛和急救人員,將患者送往指定醫療機構。

      急救人員在現場救治過程中發現患者疑似突發傳染病需要特殊防護的,應當立即向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并將患者送往指定醫療機構。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動態擴容調度坐席,科學、合理、分類調度。接到調度指令的急救人員應當按照現場檢傷分類實施救治或者轉運。全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開通綠色就診通道,按照診療規范收治患者;當出現可能危及生命的急危征象時,應當盡快采取搶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急救呼救受理信息等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單位或者個人在保存期限內依法申請查詢、調取前述資料的,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提供。

      “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運送、醫院接收等過程的信息記錄及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設立或者冒用醫療急救指揮機構、“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以及“120”的名稱和急救標識;

      (二)假冒“120”急救車輛名義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三)謊報呼救信息,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和其他干擾;

      (四)拒不避讓或者阻礙執行醫療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通行;

      (五)侮辱、威脅、恐嚇、謾罵、傷害、阻撓急救人員,妨礙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正常開展;

      (六)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以及定期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在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每年定期組織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他人有醫療急救需要的,可以撥打急救呼叫電話,并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可以將志愿者調度納入指揮調度工作環節,組織開展“120”急救車輛到達前的志愿者協助現場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公眾急救培訓體系,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依照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知識與技能普及培訓年度計劃,對社會公眾開展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氣道異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內容的急救技能培訓。

      鼓勵醫療機構、醫學行業協會、醫學科研機構等具備培訓能力的組織提供急救培訓服務,并建立培訓臺賬,如實記錄培訓師資、對象和內容等信息。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政務服務人員、學校教職工、安保人員、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以及公共交通業等重點行業從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組織上述人員參加急救培訓。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將急救培訓納入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急救培訓,提高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急救處置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急救醫療知識與技能培訓,全面提升青少年的素質教育水平。

      第三十八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點、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體育場館、學校、A級風景旅游區、政務服務大廳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和掌握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并做好對急救設備、設施的保管和養護。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場所急救設備、設施配置指導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院外心臟驟停發生率、人口數量及密度、行政區域面積、公共場所數量及類別等因素,制定公布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和規范,指導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器電子地圖、導航和遠程管理系統,已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公共場所應當在該場所平面示意圖上標示自動體外除顫器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自動體外除顫器放置處設置統一、明顯的導向標識,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上述第三十八條所列公共場所應當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做好記錄。

      鼓勵養老機構、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應急救援單位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做好記錄。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五章 院前醫療急救保障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財力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投資、國企參與、醫院自籌等多種方式,明確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收費辦法,拓寬經費保障路徑,將前述經費用于完善行政區域內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布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需要配備急救車輛,建立急救車輛清洗消毒場所,滿足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隊伍建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發展規劃,制定指揮調度人員和急救人員引進、培養和職業發展年度計劃。

      鼓勵本行政區域內醫學院校開設急救專業課程,加強急診醫學學科建設。

      第四十三條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加快建立陸地、空中與水上院前醫療急救協作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建立立體化救援網絡。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規劃建設醫院直升機起降點、無人駕駛航空器基礎設施等,推動全市行政區域航空醫療救援網絡全覆蓋;建立航空醫療救護管理標準和服務規范。

      建立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公安等部門合作機制,探索實施由海事部門牽頭、醫療救援參與的水上醫療救援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市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產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優先通行,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設置臨時專用通道,保障急救車輛通行;

      (二)民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資格認定;

      (三)通信單位應當保障通信網絡暢通;

      (四)供電單位應當保障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的安全穩定供電;

      (五)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建設的指導工作,做好指揮調度系統相關政務云以及政務外網的保障工作;

      (六)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為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提供相應保障。

      第四十六條 急救車輛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受法律保護,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二)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應急車道;

      (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四)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

      (五)免交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120”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和人員應當主動讓行,并提供方便。在確保交通安全以及不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因讓行違反交通規則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后,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急救車輛收治患者時,應當在保證急救的前提下現場向知情人員了解情況,做好身份信息記錄。對接收的身份不明的急、危、重傷病員,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并及時通知所屬民政部門或者救助管理機構前往甄別是否屬于救助對象。

      非流浪乞討人員定點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急救后,應當在保證其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將其轉往流浪乞討人員定點醫院進行后續治療。

      對需要緊急搶救又無經濟能力支付急救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急、危、重傷病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治療。經甄別屬于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救助管理機構按規定直接與醫療機構按季度進行治療費用結算;不屬于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由醫療機構按規定治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從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專項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

      第四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投訴、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

      第五十一條 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急救網絡醫院不執行二十四小時應診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服從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指揮調度,或者不按照規定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及“120”急救醫療信息的登記、統計、保管和報告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不執行急救醫療操作規范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不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急診醫師、護士培訓教育制度,定期開展急救技能培訓及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任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120”急救工作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擅自動用“120”急救車輛執行非“120”急救任務的,不按規定報停急救車輛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不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清潔或者消毒“120”急救車輛及其急救醫療器械、設備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不按照規定派出“120”急救車輛和急救人員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拒絕救治患者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擅自設立或者冒用醫療急救指揮機構、“120”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120”的名稱和急救標識的,或者假冒“120”急救車輛名義,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機動車輛上冒用“120”的名稱、急救標識的,或者假冒“120”急救車輛的,以及違反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