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辦法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辦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辦法
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岳峰
2025年12月5日
三明市人工防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人工防雹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作業能力,防御和減輕冰雹災害,服務農業生產,保障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福建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辦法所稱人工防雹,是指為避免或者減輕冰雹災害,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防雹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人工防雹安全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將人工防雹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統籌解決人工防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人工防雹工作安全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做好本轄區人工防雹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將人工防雹安全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推進主要受益行業加大對人工防雹工作所需經費的支持。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人工防雹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與周邊設區市及本市內跨縣(市、區)的人工防雹安全聯防協作機制,開展聯合監測預警,實施人工防雹協同作業,加強人工防雹安全領域的技術研究和交流,提升人工防雹安全作業能力。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監測發現可能出現對農作物等造成危害的冰雹天氣時,可以適時組織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實施人工防雹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條件,充分考慮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
第八條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人口密度、自然及地質災害情況等,以煙葉和糧食主產區為保障重點,征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意見后,提出人工防雹作業點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確定作業點布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工防雹作業點及其配套設施所需用地,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投入使用的作業點進行安全等級評定。
第九條 人工防雹作業應當由人工防雹作業單位依法實施。人工防雹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壹夹g標準和要求的作業設備;
。ǘ┯蟹习踩芾硪幎ǖ膸旆俊Υ鎴鏊仍O施;
。ㄈ┯薪浭〖壱陨蠚庀笾鞴軝C構培訓、考核合格的作業指揮、現場操作等作業人員;
。ㄋ模┯型晟频淖鳂I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設備的維護、運輸、儲存、保管等制度;
。ㄎ澹┦庀笾鞴軝C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業化人工防雹作業隊伍建設。人工防雹作業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工防雹作業的人員保障等工作。
人工防雹作業單位應當對人工防雹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考核,并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按照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作業人員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人員名單應當及時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鼓勵優秀退役軍人和專業救援組織參加人工防雹作業隊伍。
第十一條 人工防雹作業使用的火箭彈的存儲,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設專用倉庫等方式落實存放場所。
作業期間臨時存放作業所需火箭彈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
人工防雹作業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火箭彈安全存放管理制度和出入庫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運輸人工防雹作業使用的火箭彈,應當按照規定向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手續,并使用取得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專用車輛實施運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作業要求,組織協調所需的專用車輛。
第十三條 人工防雹作業設備應當專人保管,禁止將發射架和控制器、彈藥同庫房存放。人工防雹作業單位應當定期巡查、維護和保養作業設備。人工防雹作業設備使用前應當按照使用說明開展性能檢查,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遵照有關檢定規程,每年開展一次年度檢測。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防雹作業的指揮車輛和作業車輛應當統一張貼標志;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其在道路上優先通行。
第十五條 利用火箭發射裝置實施人工防雹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預先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報告作業點名稱、編號、位置、海拔高度、射向、用彈量、最大彈高、聯系電話等情況,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六條 實施人工防雹作業前,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公安、自然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部門共享作業信息,按照規定在三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三明氣象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及作業點周邊發布作業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作業起止時間、作業區域、作業設備類型、作業目標、意外事故的報告方式等內容。作業時間、作業區域等作業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重新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人工防雹作業單位應當加強人工防雹作業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射界管理、作業安全監控、警示標志設置等安全制度,并接受作業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指揮、管理和監督,確保作業安全。
第十八條 人工防雹作業點和作業環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工防雹作業場地;
。ǘ⿹p毀、擅自移動人工防雹作業設施、設備;
(三)破壞人工防雹作業點水電線路、交通道路;
(四)擾亂實施人工防雹作業秩序;
。ㄎ澹┢渌:θ斯し辣⒆鳂I安全的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處置。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占用人工防雹作業場地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工防雹作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人工防雹安全聯合監管機制,共同開展人工防雹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人工防雹作業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人工防雹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并依法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
在實施人工防雹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