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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1-7
    2. 【標題】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hebei.gov.cn/columns/e4a82431-5daf-4e1f-b7ff-80a68ad951b2/202512/09/d7f85ee7-0420-4c34-b9b5-4331c11161ad.html

    7. 【法規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6號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以及其他涉及監督管理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及時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專門工作力量,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重點檢查,做好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消除事故隱患。遇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網上安全生產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運用遠程監管、移動監管、線上巡查等非現場監管模式,提高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證據采集核查、執法文書送達、信息提示、聽證等執法業務的數字化水平。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普法教育貫穿行政處罰全過程,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合規生產經營,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細化完善本行業、領域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領域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將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風險事項作為執法檢查必查內容。
    第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掃碼入企制度,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在進入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執法檢查時,應當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明確記錄檢查的時間、場所、部位等,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應當做到處罰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類案不同罰。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制定發布包容免罰清單,依法對輕微違法行為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自查查出重大事故隱患,已按照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十五 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十六 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因同一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二)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行為。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等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依法采取現場處理措施: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在規定限期內完成。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限期屆滿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由被復查單位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復查人員簽名后存檔。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因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主體,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列入名單管理,并將有關單位和人員信息推送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 條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等周邊地區安全生產工作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協同機制,強化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開展跨區域安全生產執法協作。
    第二十四 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執法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建立標準化制度化培訓機制,提升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職能力。
    鼓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梳理發布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加強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的指導。
    第二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自覺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核查和處理,對報告或者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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