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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8
    2. 【標題】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5/11/28/030035589.shtml

    7. 【法規全文】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八號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濱海新區條例

    (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改革創新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五章 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進一步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發揮天津濱海新區的示范帶動和支撐引領作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天津濱海新區(以下簡稱濱海新區),是國務院批準的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國家級新區,是承擔國家重大發展和改革開放戰略任務的綜合功能平臺。

      第三條 濱海新區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充分發揮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合作功能區和重要戰略支點作用,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上更有作為,在激發經濟發展活力上精準施策,在重點領域改革上深化探索,努力打造高質量發展引領區、改革開放新高地、城市建設新標桿,建設生態、智慧、港產城融合的宜居宜業宜游宜樂美麗濱海新城。

      第四條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的自主改革創新權。濱海新區應當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強改革系統集成,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探索創新相關管理措施,發揮改革先行先試作用,創造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第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深化與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機制,提高通道型、平臺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開放水平,以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本市以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為戰略牽引,推動京津冀區域一體化、京津同城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濱海新區應當服務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落實加強與北京城市副中心、河北雄安新區錯位聯動發展的要求,支撐京津冀更好發揮高質量發展動力源作用。

      第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推進港產城協同聯動,以港聚產、以產興城,完善港口帶物流、物流帶經貿、經貿帶產業、產業帶城市發展體制機制,推動港產城融合發展。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和支持濱海新區各項改革創新,組織推動濱海新區帶動其他區聯動發展。

      相關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有關政策的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履行政府職能,健全決策機制,改革執法體制,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推進政務公開。

      第十一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履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濱海新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產業布局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二)組織落實國家和本市支持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統一推進綜合交通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四)推進落實港產城融合發展;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賦予濱海新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權限授權或者委托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使,具體事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深入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提高市場準入便利化程度,優化新業態新領域市場準入環境。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相對集中實施行政許可相關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五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增強基本公共服務均衡性和可及性,為社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和服務經濟功能區的改革發展,為經濟功能區的高質量發展創造更加開放、寬松和便利的環境。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東疆綜合保稅區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等經濟功能區的管理機構,履行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能,接受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三章 改革創新

      第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和未來發展方向的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深化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的體制機制改革,拓展產業、金融、消費、港航功能等領域的改革創新,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第十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完善自主創新、原始創新機制,優化創新生態,集聚創新資源,搭建創新服務平臺,培育、引進創新主體,提升高新技術產業化水平和綜合競爭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領域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在前沿領域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和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各類實驗室,在優勢領域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支持深化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探索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按照規定賦予科研人員。

      支持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為完善科技創新政策提供可復制經驗。

      濱海新區應當加強同天開高教科創園等園區的科技創新協同和產業體系配套融合。

      第十九條 濱海新區應當融入和服務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建立健全區域創新體系,強化區域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完善創新功能互補機制,構建產學研協作新模式,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

      本市推動先進制造業與北京科技研發能力更好結合,支持建立完善濱海新區與北京科創園區協同創新、產業協作、利益共享等機制,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算力基礎設施共用,支持濱海新區積極承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本市支持天津濱海—中關村科技園高質量發展,復制用好北京中關村改革創新經驗,構建類中關村創新創業生態系統,培育創新科技發展空間,打造北京創新資源在天津高質量轉化優質承載地。

      第二十條 濱海新區應當構建以實體經濟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加快石化、汽車、裝備制造等傳統優勢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轉型升級,發展壯大智能科技、信創產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新興產業,培育生物制造、細胞和基因治療、腦科學與智能醫學、深海探采、空天利用等未來產業。創新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發展模式,推動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手段賦能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一條 濱海新區應當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推進金融改革創新,鼓勵國內外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業相關服務機構向濱海新區聚集,支持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聚焦產業低碳轉型、生物多樣性、循環經濟等前沿優勢領域探索可持續金融,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質效。

      支持開展租賃業外匯政策試點,鼓勵拓展融資租賃業務,有序拓寬租賃物范圍,增強租賃業國際競爭力。

      支持商業保理公司依法合規探索發展國際保理業務,允許商業保理公司在符合進出口與收付匯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辦理基于真實國際貿易背景的商業保理業務,推動商業保理穩步發展。

      第二十二條 濱海新區應當發掘特色產業產品市場潛力,構建暢通高效的產銷鏈條,探索發展消費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增加優質商品和服務供給,培育發展自有品牌,建設國際消費中心重要承載地。

      濱海新區應當發展郵輪經濟、保稅經濟等跨境消費,多渠道擴大特色優質商品和服務進出口,增強國際消費資源集聚能力。

      支持在濱海新區舉辦購物、文化、創意、設計、運動、動漫、影視、科技、旅游等領域的標志性活動,發展海洋文化體驗、海洋休閑運動等親海消費,培育首發經濟、夜間經濟,引育電影節、文化節、音樂節、服裝節、演唱會等時尚消費活動,激發消費新活力。

      第二十三條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智慧港口、綠色港口建設,充分依托天津港作為國際樞紐港的優勢,推進臨港配套設施和服務提質升級,拓展港口增值功能,發展適港產業和臨港經濟。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區域航空樞紐建設,充分利用空港資源,建設臨空經濟區,大力發展航空物流等產業。

      濱海新區應當充分發揮陸海內外聯動、海空聯動優勢和作用,增強海港、空港輻射能力,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

      第二十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航運服務業發展,培育航運服務新生態,建設國際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航運總部經濟,推動航運物流、航運金融、航運保險、航運法律服務、航運文化、航運科技等發展,提升航運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推進陸海統籌協同發展,大力發展海工裝備、船舶制造等海洋經濟,積極發展海洋能源、海洋生物、海水淡化等藍色產業,推動國家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加強海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濱海新區應當推進人才發展工作改革,制定人才培養、引進、使用和激勵保障措施,在人才評價中突出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導向,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給予政策支持和服務。

      支持濱海新區與京津冀高校面向智能制造、生物制造、新能源等領域共建未來技術學院、卓越工程師創新研究院,穩步擴大高層次人才培養規模。支持濱海新區深化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加大高技能人才培養和使用力度。

      支持濱海新區探索建立更加開放便利的海外科技人才引進和服務管理機制,推動建設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第二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文化體制機制改革,堅持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潤城、以文興業,加強優秀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深入挖掘海洋文化,加大保護性建筑、革命文化遺址、工業遺產遺存、名人故居等保護力度,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發展。

      第二十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發揮產業聚集優勢和輻射功能,完善產業轉移利益共享機制,通過產業發展互補、資源要素對接等,創造條件帶動其他區共同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在堅持國家法制統一原則下,濱海新區改革和創新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相關規定,濱海新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職權范圍內作出相關決定、決議,并依法履行備案程序。

      第三十條 本市鼓勵在濱海新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過程中勇于探索、敢于擔當,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發展環境。

      在濱海新區開展改革創新工作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要求,勤勉盡職,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依規免除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一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對外開放合作,發揮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等政策作用,積極探索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內容及相應的制度措施,建設更高能級的開放合作平臺,構建高水平開放型經濟體制,全面提升開放合作綜合服務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市全力支持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合作平臺、合作中心建設運行,推動濱海新區用好中國—上海合作組織數字經濟合作平臺,在跨境數據流動、人工智能應用、智慧城市建設、數字貿易等重點領域加強對外交流合作。

      第三十三條 濱海新區應當落實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放寬電信、醫療等服務業市場準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鼓勵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境外投資服務平臺,優化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境外投資綜合服務,提升境外投資質量效益。

      第三十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積極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保稅貿易、市場采購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發展,推進對外貿易便利化。

      濱海新區應當推動貨物貿易優化升級,增強服務貿易發展活力,支持數字貿易創新發展,提升對外貿易綜合競爭力。

      第三十六條 濱海新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金融業實施更大力度的對外開放舉措,優化跨境金融服務,提升跨境人民幣業務便利度,推進外匯管理便利化改革,拓展自由貿易賬戶應用,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服務。

      第三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海關建設,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功能,提升通關效率,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和服務能力。

      支持將有關服務貿易管理事項納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豐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貿易板塊功能,為企業提供線上備案、統計申報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支持自貿試驗區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在更大范圍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

      支持濱海新區復制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經驗,推動政策互動、優勢疊加。

      第三十九條 濱海新區應當支持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推動綜合保稅區功能升級和體制機制創新。

      第四十條 濱海新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促進與保護,健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機制。

      濱海新區積極培育和發展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提供知識產權服務,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

      第四十一條 濱海新區應當建立健全涉外商事糾紛解決聯動機制,探索開展涉外商事糾紛調解工作。

      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在濱海新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支持境外仲裁機構在特定區域內與本市仲裁機構合作,開展涉境外仲裁業務。

    第五章 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十二條 濱海新區應當持續提升城市品質和服務功能,健全現代化城市治理體系,提升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促進職住平衡,推進社會事業優質均衡發展,提高居民生活品質。

      第四十三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更新和鄉村建設,完善市政公用設施和綜合配套,促進公共資源科學配置和均衡布局,增強城市發展的持續性、宜居性。

      第四十四條 濱海新區應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優化創業促進就業政策環境,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健全精準高效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

      濱海新區應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保障平等就業權利,促進勞動報酬合理增長。

      第四十五條 濱海新區應當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完善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機制,發展高質量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以及高水平、開放式、國際化高等教育,引進北京和其他地區優質教育資源,積極開展國際合作,持續提升教育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支持濱海新區創新普惠托育服務發展模式,擴大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提升服務可及性。

      第四十六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化醫療衛生領域改革,創新醫療衛生體制機制,深化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拓展智慧醫療應用場景,建設優質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 濱海新區應當完善養老服務體系,加快推動銀發經濟規模化、標準化、集群化、品牌化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十八條 濱海新區應當深入推進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建設,探索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運營路徑,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和多場景應用,推動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細化。

      第四十九條 濱海新區應當加強綠色低碳城市建設,強化生態環境治理,提高生態環境質量,推進生產領域節能降碳,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

      濱海新區應當優化能源結構,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鼓勵新能源領域技術創新、體制創新和模式創新。

      支持中新天津生態城建設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探索開展綠色低碳領域技術研發、標準制定、成果轉化、產品應用等活動,推動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實現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支持濱海新區在國家循環經濟戰略布局中發揮引領作用,暢通資源循環利用鏈條,推動打造全國性、功能性的資源回收再利用平臺。

      第五十條 濱海新區應當構建綠色交通體系,推行公共交通優先政策,積極發展綠色環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推動交通運輸結構優化,鼓勵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的交通工具。

      第五十一條 濱海新區應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社會安全穩定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十二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可靠的韌性城市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體制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燃氣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指導、協調、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防災體系建設,做好海堤、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應急避難場所等防御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與風險防范應對能力,做好洪澇、臺風、風暴潮、海冰等災害的防范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納入濱海新區國土空間規劃的其他區域,參照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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