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搡老熟女老女人一区二区-久久99热人妻偷产国产-欧美牲交videossexeso欧美-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高潮的动漫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2-3
    2. 【標題】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gzrd.gov.cn/xwzx/zyfb/cwhgg/202512/t20251203_89012387.html

    7. 【法規全文】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5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12月3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貴州省濕地保護條例〉、〈貴州省郵政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認定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濕地保護是社會公益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修復、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每年十月的第三周為濕地保護宣傳周。

    第七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宣傳教育、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開展或者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鼓勵、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轉化應用,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和認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是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九條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

    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省級重要濕地:

    (一)珍稀瀕危濕地物種集中分布地,濕地鳥類主要繁殖棲息地或者重要遷徙停歇地;

    (二)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的區域;

    (三)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濕地;

    (四)具有生態系統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濕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濕地。

    省級重要濕地的認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重要濕地條件和濕地資源狀況提出,組織省濕地保護專家組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向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認定省級重要濕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濕地保護專家組由野生生物、生態環境、風景園林、城鄉規劃、水文、地質、旅游、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對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范圍認定、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濕地資源利用、濕地生態補償和生態修復等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經認定公布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濕地保護標志,標明濕地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地理坐標、保護管理機構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和設施。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經認定公布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保護。

    第十五條 珍稀瀕危濕地物種集中分布地、濕地鳥類主要繁殖棲息地或者重要遷徙停歇地等具備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第十六條 對不具備條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建立濕地公園:

    (一)符合濕地保護規劃;

    (二)濕地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或者區域地位重要;

    (三)濕地主體生態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

    (四)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生物物種獨特;

    (五)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科普教育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生態展示、生態旅游等功能。

    第十七條 設立國家級濕地公園,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報。

    設立省級濕地公園,應當在省級重要濕地范圍內。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濕地公園總體規劃、視頻資料及生物多樣性報告等相關資料。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濕地保護專家組進行論證并提出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命名。

    市州、縣級濕地公園的設立由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具有特殊保護價值,但面積較小、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或者濕地公園條件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小區,并報市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條 濕地公園喪失濕地生態功能的,批準命名的部門應當撤銷其濕地公園的命名。

    第二十一條 在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

    (二)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四)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

    (五)擅自獵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

    (六)擅自開墾、圍墾、填埋、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

    (七)擅自挖砂、采礦、取土、燒荒、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蘚、揭取草皮;

    (八)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濕地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對退化的濕地采取封育、禁牧、限牧、禁漁、限漁、截污、補水等措施進行恢復。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污水處理等單位和機構建設人工濕地,降解污染物、凈化水質。

    第二十四條 濕地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案,并采取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進行調查評價,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及資源數據庫,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告,開展濕地監測、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并依法取得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批準引進的外來生物物種、生物新品種進行跟蹤監測,發現其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因疫源、疫病防控需要向濕地施放藥物的,實施單位應當在開展工作前通報所在地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濕地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第二十八條 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占用濕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二十九條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濕地生態預警和預報機制,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濕地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采取措施控制濕地資源利用強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排放濕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截斷濕地與外圍水系聯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排干自然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撿拾或者破壞野生鳥卵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墾、圍墾、填埋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國家重要濕地的,并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一般濕地或者改變一般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違法占用濕地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集泥炭蘚、揭取草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開采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濕地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體積,處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違法造成濕地嚴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