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搡老熟女老女人一区二区-久久99热人妻偷产国产-欧美牲交videossexeso欧美-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高潮的动漫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2-4
    2. 【標題】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239795.html

    7. 【法規全文】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0號)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4日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應對作出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軍地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科技支撐、法治保障的治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加強在人才、科技、裝備、專業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的支持,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升基層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手段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具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應用,推動應急管理系統集成和數據融合,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隱患輔助識別、預警預報自動提醒、應急指揮輔助決策等智能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應急管理領域科技創新,促進安全應急產業發展,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基礎科學、重點行業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現代技術手段等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加強應急機器人等急需技術攻關,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展應急管理學科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組織動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綜合風險調查、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救災捐贈、生活救助、恢復重建、心理疏導和社會工作、科普宣傳教育等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依法參與應對突發事件志愿服務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的需要,與有關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交流合作機制,開展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應對、聯合指揮、應急救援等交流合作,加強跨區域重大風險聯防聯控。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突發事件應對領域的交流合作,開展突發事件信息共享、人才交流培訓、預警通報和應急處置聯動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能力,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作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面向居民、村民、職工等的應急知識普及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等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報告突發事件信息、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職責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管理與指揮體制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其應對管理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的指導,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要負責人,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和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等組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按類別組織、協調和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公安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并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工作。

      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根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門工作力量,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巡查巡護、隱患排查、信息傳遞、先期處置、組織群眾疏散撤離等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軍地間災區情況勘測、應急資源投送、現場救援協同等方面的聯動。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應急管理能力體系建設,建立公共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的應急預案體系,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增強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和實效性。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實際合并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明確有關負責人、人員轉移避險和先期處置措施等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先期處置、轉移避險、自救互救為重點的綜合演練。臺風、風暴潮、洪澇、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重要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等,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演練。學校、幼兒園應當每學期組織一次以應急避難和自救互救為重點的應急預案演練。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航空應急救援起降點等場所,實現日常使用和應急使用的相互轉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安全風險情況和應急避難需求組織編制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合理規劃布局,加強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鄉鎮、街道和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區域的村、社區至少設置一個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城鄉土地資源,依托學校、人防工程、廣場、綠地、操場、公園、文化設施、體育場館、大型停車場、酒店、民宿、會展場館等場所建設或者確定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消防、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并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

      新建大型城鄉公共設施和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建設相應的應急避難場所。相應的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與新建大型城鄉公共設施和住宅小區等同步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

      應急避難場所的設計、建設或者改造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制度,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疾控、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地震等有關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避難場所維護、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和標志標識。

      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管理有關工作經費,按照部門和屬地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發生規律及衍生關系研究,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有針對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定期會商研判制度,分析、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應對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以及氣象、海事、地震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開展定期檢查,實施動態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國家和省戰略物資儲備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核設施、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儲運設施、水運重大基礎設施、高速鐵路和普速鐵路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民用運輸機場、超(特)高壓輸變電工程、重大橋梁隧道、重要通信樞紐、重點科研實驗場所、數據中心、調度指揮中心等關鍵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或者安全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登記。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其基礎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入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信訪和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等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相關單位應當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優化布局、突出專業、強化保障的要求制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并加強組織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劃,建設抗洪搶險、森林滅火、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航空應急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培育城市搜救、高空繩索救援、山地救援、水上搜救和潛水救援等社會應急力量,推動將社會應急力量納入資源統計、管理訓練和對接調動的范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民兵預備役人員、物業管理人員、保安人員、醫務人員、居民、村民等,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并加強日常管理,及時、就近開展應急救援。臺風、暴雨、洪澇、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多發區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應急救援力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屬地政府專職消防隊納入本區域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建立完善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統一調度指揮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其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破拆、清障、防護、通信、防化等裝備和器材,提供必要的訓練場地,強化共享共用,防范和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第二十六條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接受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設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完善指揮調度、綜合救援、物資儲備、培訓演練、裝備儲備、航空保障等場所及配套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設應急救援訓練場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各類應急救援隊伍之間的合作,建立共訓共練機制,開展常態化聯合培訓、聯勤聯演,共用應急救援基地等資源,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能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培訓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應急知識等的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教育納入教育教學計劃,對學生及教職工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安全意識,提高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應急避難場所建設、應急救援物資儲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監測與預警體系建設、應急處置救援與災后重建、調查評估、應急教育培訓等所需費用,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依法優先保障突發事件應對的需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相關工作資金。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采購、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應急物資儲備,加強人口密集區域、交通不便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物資儲備點建設以及應急物資前置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應急物資實物儲備,并通過企業協議代儲、產能儲備等多種方式,健全政府儲備為主、社會儲備為輔的應急物資儲備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品種目錄,合理確定儲備品類、規模和結構并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應急物資綜合儲備;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糧食和儲備、能源、林業、氣象、地震、地質、海事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完善應急物資更新輪換、到期處置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應急物資保障能力。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相關物資、物品的儲備指南和建議清單。

      第三十條 應急物資、服務等的緊急采購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各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協助配合。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兩家以上的,按照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供應商;只有一家供應商的,可以直接確定其為供應商。

      突發事件所必需的物資,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緊急采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運輸、民航、鐵路、郵政、海事、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應急運輸保障方案和省有關要求,制定實施地方應急運輸保障措施,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應急調度和運力保障,確保運輸通道和客貨運樞紐暢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應急物流力量建設與管理,完善應急物流干線運輸和區域配送體系,發揮物流企業、即時配送企業等社會力量在應急運輸保障中的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運輸保障,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突發事件預警期和應急響應期間,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優化改進交通管控措施,確保運送應急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應急救援車輛優先放行、快速通行,并及時向社會發布路況和交通管制信息;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車輛可以優先通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應急協同聯動機制,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能源供應。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煤、電、油、氣等能源儲備制度,建立戰略儲備與運行調節儲備并舉的儲備體系,加強能源監測預警,增強應對能源供應短缺、中斷的應急響應能力。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體系,加強應急通信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建設,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廣播安全暢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鄉鎮、街道、村、社區配備衛星電話、應急無線指揮網對講機等應急指揮通信終端,并指導其加強管理和使用。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通信技術裝備配備和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提高復雜條件下通信網絡應急保障能力。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公用通信保障,確保應急通信暢通。

      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對專用通信網絡建設,增強應急通信能力。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突發事件中的醫療救治、衛生學調查處置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結合實際建設區域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核輻射緊急醫學救援基地、航空緊急醫學救援站點,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物資、設施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村級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規范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民航、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構建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航空醫療救援應急設施,加強鎮村直升機起降點布局和建設,拓展直升機、無人機等在應急救援、應急通信、應急指揮等領域的應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軍地協同,保障突發事件預警期和應急響應期間執行空中應急通信、偵查勘測、指揮調度、火災撲救、緊急輸送、搜尋救助、重載吊裝、跨區救援等任務的航空器優先使用空域。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捐贈物資、資金。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開受贈需求信息,公布依法可以接受救災捐贈的社會組織和有關單位名錄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損失和應對階段需求合理進行捐贈。

      接受捐贈的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捐贈款物等的來源、數量、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邀請捐贈代表參與監督,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財政支持等方式發展巨災保險,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工作。相關部門及時將損失情況通報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開發社會應急力量相關保險產品等,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建立各類突發事件應對專家名錄,發揮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研究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加強監測網點建設,推動建設智能化、網絡化、集成化、微型化感知終端,對老化燃氣管道、橋涵隧道、病險水庫等高風險領域實施風險實時監測,加強實時監測數據共享,增強突發事件專業和綜合監測能力。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建立突發事件群測群防工作機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及時報告信息的主體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重點領域、行業、部位和群體的基層信息報告網絡,組織有關部門聘請新聞媒體記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醫務人員,企業安全員,學校負責安全保衛的專職人員等擔任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

      各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應當定期開展監測人員、信息報告員的培訓教育,為監測人員、信息報告員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通過報警電話、市民服務熱線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并通報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并通報同級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信息報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具備條件的,應當進行網絡直報或者自動速報。敏感性突發事件或者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上報省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

      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發展精細化預警預報體系,增強風險早期識別能力,提高風險預警公共服務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突發事件預警相關工作。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國家規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第四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準確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第一時間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新聞、網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新聞報道等相關工作。

      不同級別的警報發布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措施,并按照規定和應急預案向重點鄉鎮、街道預置電力、通信、交通、消防等搶險救援力量。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覆蓋廣泛的預警信息傳播網絡,通過氣象系統信息傳播渠道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警報器、高音喇叭、銅鑼、口哨等,采用公開播送、派發傳單、逐戶通知等方式傳播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和偏遠地區的人群,以及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監所等特殊場所和其他人群密集區,應當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傳播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預警覆蓋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負責人收到并知曉預警信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發布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有關規定,采取防范性、保護性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及時向公眾發布有關建議、勸告,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單位防御工作的監督指導,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防范避險措施,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風險研判后,認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的可能性極大且預期危害后果嚴重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啟動應急響應,應當明確響應事項、級別、預計期限、應急處置措施等,并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預警與應急響應聯動機制和上下級應急響應協同機制。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調動各類資源和應急救援力量,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群眾疏散撤離,并立即向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與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等先期處置工作。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依法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應當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下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現場指揮部應當并入上級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決定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統一指揮進入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調配現場應急物資、裝備等。各有關部門、單位、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部的指揮。

      第四十九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應急救援專業類型等需求信息,引導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社會力量建立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應當向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報到并接受統一指揮。

      第五十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決定啟用應急避難場所的,應當發布啟用公告。緊急情況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避險需求自行啟用本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并配合做好安置工作。緊急情況下,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根據避險需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

      突發事件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關閉應急避難場所的公告,有序組織避難人員撤離,關閉場所或者恢復場所原有功能。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治安管控,依法查處故意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和其他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應急征用,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記造冊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執行人員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時間以及征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執行應急處置征用令的,征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并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征用。

      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醫療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為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無人照料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殘疾人等提供及時有效幫助;在臨時安置場所設立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援助服務站點,配備必要的公眾信息傳播設施。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應急處置與救援需要的信息的,應當限于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明確收集的目的、范圍、用途和渠道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提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獲取的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依法運用并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解除應急響應,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

      應急響應解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采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治理、宣傳疏導以及心理援助等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七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協調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廣播電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能源、鐵路、民航、郵政、通信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通信、交通、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和郵政快遞等公共設施,并根據恢復重建規劃、計劃,開展重建工作。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和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情況,組織實施救助、救治、康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心理援助等善后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經濟社會受到嚴重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財政資助和金融、土地、社會保障、產業扶持等政策支持,組織提供資金、物資、人力等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協調其他地區和有關方面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度企業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的,對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所發生的人工、食宿、裝備、材料損耗、交通運輸等直接費用,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并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相應補助,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受到危害的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安置工作。

      過渡性安置點應當規模適度,符合防災減災和安全要求,設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

      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評估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在過渡期的生活需求,為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在過渡性安置點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關機關綜合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后果、應對處置情況、行為人過錯等因素,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或者重新引發事件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以及阻礙他人報告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不完整或者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采取應對措施,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

      (七)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八)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應急征用、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十一)違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

      第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法規對前款行為規定了處罰的,依照較重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