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六號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已經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機關運行保障條例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運行保障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保障,是指對機關運行所需資產、經費、服務、能源等進行統籌配置及其監督管理,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的保障支撐活動。
第三條 機關運行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遵循依法、綠色、集約、公開、安全的原則,構建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協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機關運行保障體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健全保障機制,統籌保障資源,促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規范有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指導下級機關運行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機關運行保障相關職責。
各級機關應當執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和標準,承擔本機關運行保障職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標準體系,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標準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保障社會參與機制,推進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社會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數據資源、財政等部門完善機關運行保障信息平臺,加強對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公務接待、會議管理、公共機構節能等重點領域數據的分析、研判和應用,推進機關運行保障方式、業務流程和服務模式數字化、智能化,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跨系統平臺保障,提升機關運行保障效能。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負責本級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級機關負責本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應,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核定辦公用房面積,配置辦公用房,推進辦公用房節約集約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憑證。使用憑證可以用于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辦公用房維修項目施工許可申請等。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關標準,不得超標準配置、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辦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組織辦公用房安全檢查,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推行公務用車集中使用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相關管理。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對公務用車的使用情況實行單車核算和公示,提高運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加強安全管理。據實節儉安排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從嚴控制公務用車改裝費用。嚴格落實衛星定位系統安裝、標識管理、定點停放、節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制。閑置資產、低效運行資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等方式處置利用,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重大會議、大型活動或者組建臨時機構所需資產,優先通過借用、租用、調劑等方式配置。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六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要求,組織編制本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列入預算草案,并按照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本機關運行保障資源配置現狀,提出下一年度機關運行保障需求,對新增資產配置、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維修等進行計劃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統一組織實施的機關用地規劃利用、辦公用房配置及維修、公務用車配備及更新、公務接待、集中辦公區物業服務、公共機構節能等機關運行保障事項,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統計部門的指導下,執行國家規定的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并加強結果應用。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服務資源,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機關服務的集約化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國內公務接待實行集中管理、分級負責,明確接待范圍,制定接待標準。
各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應當按照規定的接待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出行交通工具的選擇應當堅持經濟便捷高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行公務用車統一調度使用,提升公務用車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拓展公務用車信息平臺功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跨區域公務出行服務保障機制。
跨區域公務出行一般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地的公務用車通過公務用車信息平臺申請使用,或者租用目的地定點租賃公司車輛。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精簡會議、節約辦會,執行會議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制度,從嚴控制會議規模、會期。會議費保障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本級機關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對實行集中辦公或者相對集中辦公的機關統一實施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推動服務保障資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加強本級機關集中辦公區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協調機制,完善重點部位安全保衛技術防范設施,按照崗位需求合理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各級機關應當履行內部安全保衛主體責任,保障機關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運行應急保障機制,指導有關機關制定應急保障預案。
發生突發事件時,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保障機關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機關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結合實際,推進機關公共設施便民利用。
第五章 資源節約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的工作方式,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應當推行機關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定本級機關的能源消耗定額,利用數字化、智能化等方式加強能源消費監測統計和考核。
各級機關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
第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用能管理,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勵各級機關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依法推進機關老舊建筑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節能、節水、節材產品以及再生產品,帶頭參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第三十一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會議、培訓、接待等公務活動用餐管理,防止餐飲浪費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節約型機關建設活動內容。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等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各級機關應當定期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改進服務保障工作,并依法公開機關運行保障有關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