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宿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宿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5年11月11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管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轄區內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電梯安全隱患整改、電梯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導軌支架預埋等相關建筑接口土建工程質量和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等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電梯安全工作,根據職責實施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加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監督電梯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衛生健康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按照職責參與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文明乘坐電梯的習慣。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會員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組織開展行業調查、技術咨詢、安全培訓、宣傳教育等活動,提高電梯安全服務水平。
第二章 生產與經營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對其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
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電梯的質量安全全面負責,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按照各自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合理設計電梯機房、井道、底坑、應急救援通道等建筑結構,提出電梯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相關建筑結構和電梯配置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意見采購電梯,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功能相適應,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民用建筑隔聲等要求。
第九條 對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的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溫度調節器。
對新安裝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安裝符合相關規定的視頻監控設施以及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確保其制造的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起不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一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障電梯的備品配件供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和記錄,并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幫助:
(一)對電梯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二)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技術升級和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三)向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提供電梯維護保養周期和維護保養項目的建議。
(四)指導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
(五)提供應急的電梯零部件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
電梯制造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的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不再具有相應類別電梯的生產許可資質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受委托單位對電梯質量安全負責,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應急救援通道等土建工程進行交接,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向承擔電梯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申請。
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電梯銷售業務,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不得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為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有關市管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落實;無法落實的,由有關市管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承擔電梯使用單位責任。
(四)配有電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出租單位為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改造、重大修理或者使用單位變更等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并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基于電梯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三)逐臺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安全技術檔案應當隨電梯移交。
(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96366”電梯應急救援標識。
(五)保持電梯干凈衛生,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干燥,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和視頻監控正常使用,視頻監控數據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六)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查,及時規勸、制止破壞電梯設施和違反規定使用電梯的行為。
(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過程進行監督并簽字確認。
(八)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申請或者開展自行檢測。
(九)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發現安全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出入口設置顯著的停用警示標志,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 乘客乘坐或者操作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單位基于電梯安全因素的管理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坐超過核定載重量或者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及各類標志、標識。
(四)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進入電梯。
(五)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載人電梯。
(六)倚靠電梯門,在電梯內打鬧、蹦跳或者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影響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不得在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安裝阻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進入電梯的智能識別裝置,安裝行為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使用功能,辦理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或者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能力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十一條 電梯的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所有權人與電梯使用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住宅小區電梯發生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或者需要對老舊電梯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已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小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鼓勵住宅小區按照程序使用電梯廣告收益等小區公共收益,用于電梯安全評估、購買保險以及維修、更新和改造支出。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在本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數量的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工作人員、快速搶修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并在開展業務前向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用信息化技術實現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維護保養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本地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本地負責人、應急救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列表等。
(二)持證作業人員名單,包括作業人員勞動合同、在崗履職情況、持證數量和類別。
(三)所提供維護保養服務的質量承諾書。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交補充、更正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編制電梯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每年至少應當對電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維護保養作業時現場持證維護保養人員不少于兩人,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逐臺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記載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自行檢查報告,記錄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五)及時、詳細記錄電梯故障情況。
(六)定期組織維護保養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并記錄存檔。
(七)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 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以及為電梯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的檢測服務,應當由依法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電梯自行檢測,也可以委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經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自行檢測。
第二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現場進行。
開展電梯檢驗時,現場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相應的檢驗項目進行音像記錄。監督檢驗的音像記錄長期保存,定期檢驗的音像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開展電梯自行檢測時,檢測單位應當對現場檢測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并對記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負責。視頻記錄數據應至少保存至下一檢測周期(年份)。
第二十七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到檢驗、檢測申請后,及時安排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檢測,并在形成檢驗結論或者檢測工作(包括整改情況確認)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二)發現電梯存在一般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配合、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五章 應急處置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市智慧電梯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具有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一鍵報警、智慧救援、動態監管等功能的智慧電梯系統。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平臺,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電話號碼“96366”二十四小時暢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并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作出記錄。
根據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作出記錄;其他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電梯事故應急的內容,適時進行電梯事故應急演練,并作出記錄。
第三十條 電梯發生事故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核實情況,指導實施現場救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接到乘客被困故障的通知后,電梯位于市、縣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電梯位于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及時依法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乘客被困故障率高或者兩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的。
(三)受到安全投訴、舉報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加強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投訴、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撥打熱線電話“12345”或者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或者未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96366”電梯應急救援標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檢測申請或者開展自行檢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發現安全隱患時,未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電梯出入口設置顯著的停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乘客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三)未及時受理并處理電梯安全事故隱患及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
(四)泄露投訴、舉報人身份信息,致使投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