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授權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授權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授權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授權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的通知
金規〔2025〕23號
各金融監管局:
為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分級分類授權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支局貼身監管優勢,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7號),現就授權各金融監管局調整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金融監管局可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在確保監管工作質效的前提下,將部分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監管層級下放至金融監管支局。
二、可由金融監管支局受理、審查和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轄內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名稱變更;
(二)轄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在現有營業場所同一地址范圍內增加或減少使用面積的除外)。
三、可由金融監管支局承擔監管職能的報告事項包括:
(一)轄內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支行行長和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等;
(二)轄內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法人機構因房屋維修、增擴建等原因臨時變更住所6個月以內的,法人機構因行政區劃調整等發生變化而實際位置未變動的事項,以及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內審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合規部門負責人、營業部負責人、支行行長,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負責人和信用社主任任職等事項;
(三)轄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現有營業場所同一地址范圍內增加或減少使用面積,支公司、營業部經理,營銷服務部主要負責人任職等事項;
(四)轄內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變更,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授權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變更對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授權,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變更保險代理業務責任部門或業務負責人。
四、金融監管支局承接相關行政許可及報告事項后,一并負責與之相應的許可證制發與管理。各金融監管局應統籌做好空白許可證調配。
五、各金融監管局應全面推進金融監管支局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監管事權下放評估機制,充分評估轄內各金融監管支局承接能力,并注意聽取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意見。各金融監管局可根據評估結果,因地制宜、穩妥有序開展下放工作并做好相關事項交接,原則上應在2027年年底前完成上述行政許可和報告事項下放。
六、各金融監管局應根據相關事項下放情況,為金融監管支局配備必要的軟硬件設備,有序設置轄內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和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權限,并做好系統管理工作。相關系統權限設置應與此次下放事項保持一致,不得隨意擴大支局負責的事項范圍,系統管理權限原則上不下放支局。
七、相關事項下放后,各金融監管局應加強市場準入后評估,動態調整授權下放的相關事項,持續提升轄內市場準入工作的規范性、有效性,并指導金融監管支局做好事中事后監管銜接。金融監管分局在受理審批相關縣域機構準入事項過程中,應加強與相關金融監管支局的監管聯動和信息共享。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