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關于印發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政函〔2025〕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
近年來,公眾對健康知識的需求日益增強,互聯網已成為公眾獲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徑,但個別醫務人員以健康科普名義“帶貨”“打廣告”、違規泄露醫療信息,違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損害了醫療行業形象。為進一步規范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組織制定了《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結合實際開展工作。同時,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下同)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醫務人員普及健康科學知識是提升全民健康素養的重要舉措,要鼓勵支持醫務人員規范開展線上、線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信息和知識普及。
二、醫療機構要壓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互聯網健康科普賬號備案制度。醫務人員(含進修培訓學習人員)以醫療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名義或個人職務身份在各類網絡平臺開設的互聯網賬號,應向所在醫療機構報告。醫療機構要建立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要全面加強對醫務人員法律法規、健康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強化醫務人員遵規守紀意識,確保健康科普形式規范、內容科學準確。要加強對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行為的日常監測,建立賬號內容常態化抽檢制度。發現負面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關人員相應處理,及時糾錯或刪除相關內容,情節嚴重的立即責成相關負責人暫停賬號運營。涉嫌違法違規情形,應依據相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強化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和反饋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情況。接受監督舉報,出現負面輿情時,指導醫療機構立即核實處置。發現非醫務人員冒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身份并開展違法違規宣傳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加強案例警示教育,定期總結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健康科普亂象處置典型案例并進行通報,督促提醒各醫療機構舉一反三,強化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糾。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
國家疾控局綜合司
2025年10月31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
一、不得發布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損害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損害衛生健康行業形象的內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違法違規發布各類廣告、導流導診,或通過直播帶貨等形式推銷和銷售醫藥產品、養生課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或未經患者授權同意,展示可識別個人身份的影像、圖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傳推廣與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專業領域的內容。
五、不得發布未經科學驗證、虛假錯誤內容,不得斷章取義曲解專業指南、行業標準等,誤導公眾對科學知識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療效果,不得以“神醫”“神藥”名義進行宣傳,不得通過虛構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誤導公眾,特別是在涉及高風險診療技術、尚處于研究階段的診療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濫用人工智能技術,發布未經核準真實性、科學性,或未添加顯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標識的健康科普內容。
八、不得發布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違反醫德醫風的內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現低俗、“擦邊”、嘩眾取寵、話題炒作等不良內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醫療機構報告,不得以該醫療機構及其職能部門名義或個人職務身份(含存在可推斷單位及身份的相關標識及提示內容)開展互聯網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離職后沿用原單位和職務信息開展互聯網健康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