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告〔2025〕20號
現公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 財政部
2025年11月1日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九提取;
(二)對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采用多邊凈額擔保結算方式的證券交易,結算參與人按照以下標準逐日交納:
1.權益類品種,按照成交金額的百萬分之九;
2.固定收益類品種現券交易,按照成交金額的百萬分之三;
3.質押式回購業務,按照:1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 天期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
第四條 本基金凈資產總額不少于三十億元。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三十億元的,下一年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資金,已交納本基金滿一年的結算參與人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交納。對于新加入結算系統的結算參與人,應當自加入結算系統后,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交納本基金,交納本基金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總額不足三十億元的,應當自下一年度起,繼續提取、交納本基金。
第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發展和風險防控需要,定期動態評估論證本基金所需規模,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報告。
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等。
第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對本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本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關鍵期限國債,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或者詢價方式選擇國有商業銀行作為本基金的存款銀行。
本基金在銀行的存款余額不得低于本基金上月末凈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條 本基金資產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資產分開列賬,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做好賬務記錄、定期對賬等。
本基金資金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含孳息)歸屬本基金。
第九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為兩千萬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規定動用本基金的程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規定動用本基金后,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報告。
第十條 因結算參與人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照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參與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交納的資金;
(三)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提取的資金。
第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參與人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結算參與人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應急預案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并建立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要求的結算業務相關技術系統、業務連續性管理及容災備份機制,有效防范風險。
第十二條 因墊付或者彌補違約交收損失動用本基金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處置違約相關資產和擔保資產、提起民事訴訟、申報破產債權等措施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追償工作管理制度,保障追償及時有效。
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動用本基金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相應制度,明確對導致技術故障、操作失誤的行為主體的追償程序、對本基金的賠付機制和追責制度。
動用本基金,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對違約結算參與人結算財產享有的優先權利。
第十三條 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退還有關結算參與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四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基金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基金的計收、管理、使用等事項。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本基金的計收、管理、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保存,并在每一財政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報送年度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12 月 8 日起施行。2006年 6 月 16 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發布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