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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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國辦發〔2025〕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對需報國家審批(核準)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鐵路、核電、水電、跨省跨區直流輸電通道、油氣管道、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和儲運設施、供水等領域項目,應專項論證民間資本參與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書)中專項說明。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并結合項目實際、民營企業參與意愿、有關政策要求等確定具體項目持股比例。對具備條件的項目,民間資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方結合實際細化民間資本參與項目建設的具體要求,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按權限審核民間資本參與情況、確定持股比例。對各地方規模較小、具有盈利空間的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新建項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設運營。
三、引導民間資本有序參與低空經濟領域基礎設施建設。在商業航天頻率許可、發射審批過程中,一視同仁對待民間投資項目,優化衛星通信業務準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營企業開放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清單并動態更新,積極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務業經營主體準入限制,嚴禁在環保、衛生、安保、質檢、消防等方面的準入條件之外違規設置障礙。支持民間資本更多投向工業設計、共性技術服務、檢驗檢測、質量認證、數字化轉型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
五、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修訂分類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項目清單,在特許經營方案、招標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設置民間資本參與的要求和條件,嚴格特許經營方案審核,加強監督管理。
六、嚴格落實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制度規定,嚴禁對民營企業違規設置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強制加入協會等附加條件,堅決取消對民營企業單獨設置的歷史業績、資質等不合理要求。
七、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嚴格按規定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預留份額。鼓勵采購單位將對民營企業的合同預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額的30%以上。
八、加強對網絡型基礎設施運行調度的監管,保障民營企業在電力并網運行、油氣管網設施使用、運力資源調配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加快制定出臺鐵路線路接軌管理辦法,規范簡化鐵路線路接軌手續并公開有關要求,支持有條件的鐵路項目實行管內自主運輸調度,完善鐵路線路路網使用費等方面財務清算規則。深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價格改革。
九、圍繞重點領域和重點產業鏈,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加快建設一批具有較強行業帶動力的重大中試平臺,支持國有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營企業提供市場化中試服務,探索簡化優化中試基地項目建設前置要件審批程序。
十、支持民營龍頭企業、鏈主企業、第三方服務商建設綜合性數字賦能平臺,打通產業鏈供應鏈數據堵點,開展跨領域數據融合應用,帶動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數字化轉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營中小企業的數字化服務商,深入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支持更多民營中小企業加快數字化升級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符合條件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積極發揮引導帶動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條件的重要行業、重點領域民間投資項目,補充項目資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全面準確落實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內部實施細則,滿足民營企業合理信貸需求。打造國家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加強與全國融資信用服務等平臺互聯互通,更加精準投放信貸資源。推廣“創新積分制”,引導金融資源精準聚焦服務科技型企業。
十三、持續落實好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型企業上市融資、并購重組“綠色通道”政策。積極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健全民間投資統計制度,加強民間投資監測分析,引導民營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科學進行投資決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切實防范各類風險,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政策指導、統籌協調、督促落實。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