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辦法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辦法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辦法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辦法》已經2025年6月25日九屆州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長:黃興文
2025年7月25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不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康養勝地、人文興義”城市定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貴州省人民調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法律服務保障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為了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法律咨詢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則,健全完善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科技賦能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保障機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法治建設、公共服務等相關專項規劃,推動公共法律服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法治建設目標相適應。
第五條 州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擬定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并對有關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法學會等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八條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引導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依法開展公共法律服務活動。
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鼓勵和支持其他具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和人員依法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平臺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法治宣傳,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公共法律服務應當依法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群體給予相應優待。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實體平臺、網絡平臺、熱線平臺等。
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與網絡平臺、熱線平臺融合發展,實現功能互通、信息共享,提高便捷性、及時性。
第十二條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是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綜合性、一站式服務型窗口,包括州、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實體平臺建設,健全優化法治宣傳、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拓展律師、公證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大型產業園區、開發區、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旅游景區等區域建立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州、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根據職能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一)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調解等服務;
(二)律師辯護和代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公證、司法鑒定、行政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的辦理或者指引服務;
(三)組織協調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顧問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務;
(四)其他法律服務。
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主要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并組織協調村(居)法律顧問工作。
第十五條 支持州、興義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科學整合法律服務資源,一體式入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提供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務,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同城共享、均等普惠、便捷高效。
支持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入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者綜治中心,提供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等法律服務人員通過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和熱線平臺的功能宣傳和使用指引,提高公眾知曉率、使用率。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與訴訟服務、檢察服務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務等平臺的協作聯動機制,提升協同處理能力。
第三章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梢允褂脟彝ㄓ谜Z言文字和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雙語普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設施建設和法治文化遺產保護,可以利用已有的傳統文化資源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鼓勵運用新媒體、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網絡法治氛圍。
利用新媒體平臺等開展普法活動時,應當依法保障公民隱私與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完善群眾參與機制,發揮法治示范作用,引導群眾依法參與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糾紛,全面提升公民法治素養和基層依法治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加強法律援助人員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常態化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第二十二條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由人民調解員、村(居)法律顧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組成的調解人才庫,選配業務能力強的調解員,充實鎮村兩級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在鎮村兩級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能力培訓,提升人民調解員專業水平。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推動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調解服務。
加強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聯動,推動“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平臺建設。引導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等參與糾紛化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顧問制度,推動村(居)法律顧問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和服務經濟發展。
村(居)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治宣傳,參與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四章 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商環境優化、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工商業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等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等公益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通過證明材料清單管理、容缺受理、電話預約、上門服務等方式,拓展便民舉措,優化業務流程,提升服務質效。
公證機構應當加強與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實現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辦證效率。
支持公證機構與人民法院、金融監管部門等單位建立協作機制,推進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以及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鼓勵公證機構發揮預防性司法制度優勢,深化在服務民生、金融、知識產權保護、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等領域的實踐,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以及人員應當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下,規范司法鑒定執業行為,加強誠信等級和專業能力建設,持續提升司法鑒定質量和行業公信力。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發展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規則,優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二十九條 健全政府及其部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審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行政復議等工作機制,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和支持律師為重大工程、重大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居)法律顧問服務等工作的經費保障,并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縣(市)人民政府立足法律服務需求和司法所現狀,探索建立健全司法協理員相關制度和職業保障體系,發揮司法協理員協助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輔助職能作用。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加強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加快發展,維護涉外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為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有力法治保障。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等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建設,推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務和管理的能力。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和人才教育培訓,做好法律職業和法學教育之間的銜接,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專家庫,完善人才職稱評定機制。
鼓勵引進和培養公共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和民族地區雙語法律服務人才。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保障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務設施、人員等必備要素向基層、鄉村傾斜,推動落實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要求。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設立公益基金、捐助設施設備、資助項目、開展贊助活動、提供智力成果或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下列人員參與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務:
(一)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工作者;
(二)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
(四)適合從事公共法律志愿服務的其他人員。
符合志愿服務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錄入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給予相應保障和激勵。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管理制度。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招聘法律工作人員和選聘法律顧問時,將提供公共法律志愿服務的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七條 鼓勵運用新興媒體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加強信息化服務設施、產品的開發和融合應用,創新服務供給模式。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創新實踐項目,研發、創新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打造特色法律服務品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并更新服務機構、服務內容、服務平臺、服務時間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州、縣(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參與公共法律服務評價,通過引入第三方評估、開展群眾滿意度測評等方式,推動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第四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專業能力評定體系和服務評價、案卷文書質量評查、教育培訓、激勵保障等工作機制。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監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機制,督促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遵守執業規范。鼓勵通過實施公共法律服務積分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誠信檔案等方式,依法實施激勵約束。
第四十一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紀律、牟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章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