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居家養老服務若干規定
湘潭市居家養老服務若干規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常委會
湘潭市居家養老服務若干規定
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7號
《湘潭市居家養老服務若干規定》已于2025年5月22日經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7月31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1日
湘潭市居家養老服務若干規定
(2025年5月22日湘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務組成,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
第二條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家庭養老支持政策,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條件和幫助。
鼓勵互助性養老、結對幫扶,提倡健康老年人為患病、殘疾、獨居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機制,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積極推動各部門間信息共享與協作,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狀況,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以下居家養老服務職責:
(一)管理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助等相關扶持政策;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四)協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居家老年人醫療衛生、健康護理、心理咨詢等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參保的居家老年人醫保待遇享受、醫保費用結算、醫療救助、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人才政策制定、技能培訓統籌以及社會保障卡應用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用地審批、新建居住小區配建方案審查等相關工作和不動產登記;會同民政部門編制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專項規劃,并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政府其他部門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有關法律政策,教育村(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三)督促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扶養人履行義務;
(四)調解養老民間糾紛;
(五)依法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工作,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延伸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物業、家政等服務企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門照護、定期巡訪、緊急呼叫等服務。
支持為老服務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引導行業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組織開展業務交流與合作,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國、省規定,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在全市范圍內互認、各部門按需使用,與享受基本養老服務掛鉤。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應當委托專業評估組織實施。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評估組織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本地戶籍老年人依法享受以下優待保障服務:
(一)六十五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
(二)為八十周歲及以上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一百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長壽保健補貼;
(三)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
(四)為分散供養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對象中的高齡、失能、重度殘疾的老年人家庭,通過政府補貼等方式,提供居家適老化改造服務;
(五)其他應當享予的優待保障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供給狀況,逐步增加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標準,擴大服務保障對象范圍。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網點;整合利用閑置場地和設施,補足配齊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
鼓勵通過劃撥、出讓、優惠租賃和合作聯辦運營等方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將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學校、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療養院、醫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整合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 落實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制度,加強對居家老年人健康服務保障:
(一)建立健全家庭醫生簽約制度,優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落實簽約老年人在就醫、用藥、轉診等方面的政策;
(二)支持基層醫療機構以合并等模式開展醫養結合服務,支持基層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設施一并設置;
(三)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老年人特別是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護理服務和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醫療服務;
(四)推動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與周邊醫療機構開展簽約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診療、康復、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咨詢指導、健康管理等服務;
(五)落實老年人醫療服務優待政策,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預約就診、急診急救服務;
(六)根據國、省規定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參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之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服務或資金保障;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能、失智以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安裝必要的呼叫應答、健康監測、信息傳輸和服務監控等設備,提供規范化、專業化、智慧化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老年人定期巡訪探訪制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或者依托村(居)民委員會等方式,對獨居、空巢、留守、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定期進行巡訪、探訪,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防范、化解和及時處置意外風險。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在優先保障特困人員養老服務的基礎上,向社會老年人開放,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上門照護等養老服務,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功能、提升醫養服務能力,形成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
第十三條 在落實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的基礎上,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工作時段內一定的護理照料時間,或者采取彈性工時、線上工作等方式,為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探索建立員工家庭直系親屬老年人陪護假、護理假制度。
鼓勵全市各類旅游景點對陪同老年人游玩的,實行一名陪護人員免票或者半票制度。
第十四條 醫療、社保、民政、金融、電信、郵政、交通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繳費服務事項,相關單位應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線下服務渠道。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線上線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公證等法律服務。
教育部門應當完善老年教育政策體系,整合各級各類教育資源,建立健全面向基層、服務農村社區的老年教育網絡,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教育教學服務,引導老年人積極參與社區教育、家庭教育、遠程教育等,推動老年教育融入養老服務體系,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老年人數據庫和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建設,推動醫保、社保、救助、戶籍等信息資源跨區域、跨部門互通共享。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智慧養老服務平臺有關信息采集和錄入工作。
鼓勵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組織建設智慧養老服務系統,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照護、健康與安全監測等服務,并與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融合。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工作:
(一)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
(二)對長期在家照顧特殊困難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提供免費護理知識培訓;
(三)按照規定開發居家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申請受理、資格審核、跟蹤服務、家庭探訪、數據收集與更新等具體事務;
(四)鼓勵本市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以助學、獎學、委托培養等方式合理引導學生選擇養老服務專業;
(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在校生、畢業生初次創辦養老機構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的,按照規定給予自主創業補貼;畢業生從事養老護理員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入職補貼和崗位補貼。
有關單位應當保障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暢通職業發展通道。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在職稱評定、繼續教育和推薦評優等方面,執行與醫療機構同類人員相同的政策。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將養老服務相關內容引入公益廣告,積極開展養老、孝老、敬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動養老、孝老、敬老教育進學校、進家庭、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
第十八條 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居民生活類價格優惠政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運營補貼、養老護理員一次性入職補貼、崗位補貼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及居家老年人權益保障等優惠政策執行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規范開展服務,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欺騙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禁止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