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平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平頂山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5年6月27日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5年7月18日市政府令第27號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和本市有關消防工作規定,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每年對實施情況開展檢查;
(四)將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伍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并按照規定落實必要保障;
(六)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火災形勢和特點,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七)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治理,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演練;
(九)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統籌解決居民小區老舊電線、管井封堵、消防車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設施維護、電動自行車棚建設等問題;
(十)加強農村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工作與農村建設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十一)經常性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加強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消防主題公園和消防示范街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開展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
(十三)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
消防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地區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災情況與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承擔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經常性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經費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四)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責任區三級消防安全責任網絡,建立消防應急救援體系;
(五)設置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城市消防站保護范圍外的鄉鎮(街道)按照標準建成鄉鎮(街道)專職消防救援隊,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
(六)對轄區單位和住宅區組織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節假日前以及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對老舊小區、“多合一”場所等存在的違規居住、違規搭建使用易燃可燃夾心板材、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擅自架設或者私自拉設電線等消防安全隱患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八)組織做好火災事故發生后相關事項的處理工作;
(九)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共同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開展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定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及時組織、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的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將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況,或者發現本行政區域存在的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四)嚴格執行消防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消防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提高綜合應急救援能力;
(五)統一組織、指揮和實施火災現場撲救;
(六)開展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與消防救援機構協作開展火災調查工作;
(三)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轄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二)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檢查、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場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四)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五)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當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依法對生產、銷售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三)組織消防安全相關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四)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體育類場館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老年人照料設施等民政服務機構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碼頭、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重大事故、災害涉及交通運輸行業的應急處置;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文化廣電和旅游部門負責文化和旅游行業的消防安全,監督、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職責范圍內督促旅游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旅游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消防知識、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八)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督促系統所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
(九)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林業部門負責森林、草原(場)防火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森林消防安全指導、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火險區治理;
(十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監督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將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評價內容;
(十三)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企業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督促、指導、檢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驛站的消防工作;
(十四)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本級政府年度投資項目計劃;
(二)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在職責范圍內對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五)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按照規定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等相關技術支持,提升消防政務服務、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六)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七)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電力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
(八)氣象、水利、地震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九)供水、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有關工作。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線索相互移送等工作銜接機制,加強消防安全聯合檢查。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保障消防安全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落實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
(四)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參與消防遠程監控物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七)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
(八)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經營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應當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根據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
(七)鼓勵采取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檢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
(三)專職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符合從業條件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化工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評估從業條件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二)成立工藝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和工藝處置隊,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三)根據本企業火災危險性和生產、儲存物品的性質,儲備充足的滅火藥劑;
(四)在重大危險源或者危險場所、部位張貼消防安全提示標識;
(五)滅火和救援時,應當向消防救援人員提供需要的廠區總平面圖、爆炸危險區域劃分圖以及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名錄、數量、分布、性質等資料;
(六)依法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址、建設消防站,配齊人員、裝備,定期與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聯合演練;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以下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轄區每一個防火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伍,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三)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
(四)定期組織對居民住宅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沿街門店、“九小”場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
(五)協助指導無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對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
(六)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六條 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消防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單位和個人的消防違法行為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告消防違法行為嚴重的單位和個人信息,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行業部門依托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力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多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者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二)火災高危單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