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宣傳的決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宣傳的決定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宣傳的決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宣傳的決定
(2024年11月15日洛陽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性法規宣傳,提高地方性法規的社會知曉率,切實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動地方立法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人大工作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地方性法規宣傳是指對地方性法規立項、起草、審議、審查批準等立法全過程及地方性法規施行后進行的全方位宣傳普及,確保我市地方性法規得到全面正確有效實施。
二、地方性法規宣傳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宣傳、堅持注重質效的原則,構建在黨委領導下,各部門依法推進、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地方性法規宣傳工作格局,形成地方性法規宣傳整體合力。
三、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是地方性法規宣傳的監督主體。市、縣(區)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地方性法規宣傳的實施主體。
新聞媒體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及新媒體等,開展廣泛、深入、持久的公益普法宣傳。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發揮“六個表率”作用,帶頭學習宣傳地方性法規,監督推動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和有效實施。
四、地方性法規宣傳應當貫穿立法全過程,進入執法,融入司法,納入監督,列入普法,建立健全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的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工作體系,使人大立法、行政執法、案件審理和裁判、法律監督、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的過程成為向廣大公民宣傳普及地方性法規的過程。
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堅持立法與普法一體推進,以立法促普法、以普法促守法,加強對年度立法計劃及立法調研、座談、論證、征求意見、起草、審議等立法活動的宣傳,全面闡釋立法原意和精神,提升人民群眾知曉度,引導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地方立法。
六、地方性法規獲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后,應當及時在報紙、電視等主流媒體及各相關部門新媒體平臺發布公告,全文刊登,并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傳貫徹會議等多種方式開展宣傳,全面介紹地方性法規的目的意義、立法過程、亮點特色、貫徹要求等,積極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群眾關切。
七、地方性法規施行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以及與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的行政部門,應當將地方性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并積極利用國家憲法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以及地方性法規公布、實施周年日等重要時間節點,通過召開座談會、組織知識競賽、制作宣傳展板、策劃新媒體產品等多種形式進行經常性普法宣傳,推動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普及,增強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主動性。
八、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地方性法規宣傳普及情況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地方性法規普法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專題調研等形式,督促政府相關部門不斷健全全民普法工作體系,持續提高公眾對地方性法規的知曉度、法治精神的認同度、法治實踐的參與度。
九、市人大常委會以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方式通過的立法性決定適用本決定。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