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推動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決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推動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決定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推動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決定
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3號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推動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決定》已經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7日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推動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決定
為監督推動群眾關注的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對有關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年8月份聽取審議市、縣(區)人民政府治理黑臭水體、惡臭氣體工作情況。包括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污染進行排查與治理情況、群眾反映的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污染問題解決情況等。
縣(區)人大常委會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治理黑臭水體、惡臭氣體工作報告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
二、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投訴案件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鄉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應及時組織監督檢查本級政府對轄區內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工作的具體執行情況,每年7月份向縣(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包括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污染整治情況、群眾反映問題整改情況等。
三、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黑臭水體、惡臭氣體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交辦整改任務,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需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同級人大。
對整改不力、未按時完成整改任務或存在虛假整改的,依法啟動詢問、質詢程序,情節嚴重的,依法開展特定問題調查。
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相關工作人員存在履職不到位、監督不及時、有問題發現不了、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發現問題不督促處理、處理結果不及時報告等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晉級晉升推薦資格,并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