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的決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的決定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的決定
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4號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的決定》已經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8日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的決定
為治理噪聲擾民,營造居民安靜舒適的居住環境,對監督治理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作出如下決定:
一、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2010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關于住宅小區動力泵房設置規定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動力泵房應當單獨設置在建筑物之外。設置位置應當避免對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做防噪處理;確需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應當設置在地下,但不應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并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聲措施。
動力泵房設施中的冷卻塔、熱泵機組等應當設置在對建筑物噪聲干擾較小的位置;設置在樓頂或者裙房頂上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年聽取審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的報告。
三、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年開展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專題詢問,并進行滿意度測評。
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監督群眾通過“12345”熱線和信訪等途徑反映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市、縣、區有關部門在住宅小區動力泵房噪聲擾民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未依法履行住宅小區動力泵房規劃審批職責的;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未依法履行住宅小區動力泵房施工許可、建設驗收職責的;
(三)處理群眾投訴動力泵房噪聲擾民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及時解決的;
(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交辦問題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