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與專項檢查規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與專項檢查規定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與專項檢查規定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與專項檢查規定
(2025年8月27日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的地方性法規、立法性決定(以下簡稱“法規決定”)實施情況監督,保障法規決定得到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綜合與監督統籌辦公室統籌法規決定實施情況報告與專項檢查工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條法規決定實施情況實行年度報告制。每年年初,綜合與監督統籌辦公室征求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等意見建議,提出年度報告項目建議清單,按程序報經市委審核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后,由負主要監督責任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負主要監督責任的部門”)向市“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發函并督促報告。
年度報告項目建議清單應當明確報告項目、報告責任單位、報告方式、負主要監督責任的部門等內容。
第四條每年4月底前,市“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應當將法規決定實施情況報負主要監督責任的部門。重點報告以下內容:
(一)履行職責情況;
(二)法規決定組織實施情況、宣傳貫徹情況;
(三)法規決定存在的漏洞和問題;
(四)修改、廢止法規決定的意見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法規決定涉及多個責任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牽頭責任部門報告。
第五條負主要監督責任的部門依法對法規決定實施情況報告進行審核,提出開展專項檢查的項目建議清單,報綜合與監督統籌辦公室匯總,提請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并報市委同意后,制定檢查方案,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查找法規決定實施過程中的制度漏洞和問題,形成專項檢查報告。
專項檢查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采取執法檢查、明察暗訪、設立人大代表流動工作站等形式。
第六條每年10月底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法規決定實施情況報告、專項檢查報告,并對兩個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市委報告,通報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
滿意度測評采用百分制無記名打分形式進行,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評定為滿意;得分在60分至80分之間的,評定為基本滿意;得分低于60分的,評定為不滿意。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責成市“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限期整改,并在3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對整改落實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報同級黨委批準,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等程序。
對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部門的測評結果作為機關干部業績考核內容。
第七條綜合與監督統籌辦公室根據年度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檢查報告,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立法、監督工作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列入下一年度立法、監督計劃。
第八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履職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推諉扯皮、敷衍應付的,視情況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晉級晉升資格等處理。
第九條法規決定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委報告,違法違規違紀線索移交市紀委監委、市政法機關。
第十條縣(區)人大常委會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