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九江市城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城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九江市城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2025年8月8日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市、縣(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簡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普通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民用房屋建筑修建,且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的非人民防空工程;與地面建筑成套的地下住宅和功能用房除外。
第三條 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遵循“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由人民防空工程備案使用人承擔;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責任由所有權人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備案使用人和普通地下室所有權人將地下空間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的,可以通過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使用責任,實際使用人和受托管理人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安全使用責任。
前款規定的備案使用人、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和受托管理人統稱為安全使用責任人。
第四條 利用地下空間作為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場所的,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保證地下空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防汛防澇、衛生環保、安全生產等技術規范要求;地下空間需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或者申報登記。
第五條 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地下空間建筑主體及各類安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地下空間符合安全使用條件。
第六條 利用地下空間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使用責任人發現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隱患;隱患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第七條 地下空間發生突發事件時,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救援、疏散、撤離等應對措施,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性質、設計布局;
(二)擅自變動地下空間建筑主體、承重結構;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地下空間設置的消防、防空等設施、設備;
(四)占用、堵塞、封閉地下空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地下空間內違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在地下空間內擅自建設冷庫;
(七)在地下空間內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八)在地下空間內違反規定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校外培訓機構、養老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防動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商務、教育、體育、民政、國資監管、行政審批、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防動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地下空間信息臺賬,臺賬包括地下空間的數量、位置、面積、權屬、用途等基本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地下空間安全使用意識和能力。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地下空間安全使用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