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會
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湖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2025〕4號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已于2025年5月30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的決定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湖州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
(2025年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和《浙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具體工作,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包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起草情況說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事項和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情況等內容。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暫緩辦理登記,并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報送或者重新報送;對不屬于備案范圍的,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主動審查具體工作,細化審查內容,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予以具體研究。審查結果應當及時向提起人反饋。
收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建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機關,或者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根據需要,結合執法檢查、監督推進地方性法規實施、辦理人大代表議案等工作,可以依法對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區域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聯合制定的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事項的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合審查工作。
第六條 對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以下不適當情形:
(一)不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的;
(二)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三)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包括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損害營商環境,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職責等;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包括未按照規定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
(五)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六)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七)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宜繼續施行的;
(八)同一層級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行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九)有其他明顯不適當情形的。
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情形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七條 對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還應當注意發現是否存在以下不規范情形: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文件名稱使用不適當、體例格式不正確的;
(三)條文序號、個別文字錯誤的;
(四)規定的事項不周全、不明確的;
(五)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
(六)可能影響行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組織鄉鎮人大代表、街道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參與審查、提出意見,發揮人大“聯群網”、代表工作數字云平臺等渠道作用。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走訪、座談、聽證、論證、委托研究等方式,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基層群眾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支持人大代表聯絡站、基層立法聯系點建立行政規范性文件意見征集機制。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在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說明相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認為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不適當情形之一的,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溝通,建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暫停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相應規定,并在十五日內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
行政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立即停止執行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認為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不規范情形之一的,應當函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經溝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同意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或者沒有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發出要求修改或者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回復;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和完成時限。
鄉鎮人民政府不同意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依法提出撤銷或者要求修改、廢止、清理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作出決定。
街道辦事處不同意書面審查意見或者未按照書面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街道辦事處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不適當情形的,應當要求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改變、撤銷后,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實施等需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專項清理建議。
已經修改、廢止、改變、撤銷的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實施中對利益相關方造成權益受損等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依規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將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要點、監督工作計劃。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報告應當包括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備案審查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每年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并附有備案審查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大街道工委應當通過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推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備案審查工作有關審議意見和問題糾正要求。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健全機構,加強聯系指導,組織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和案例點評,發揮“縣建鄉用”備案審查專家庫作用,提高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能力。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推動提高文件制定質量。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推進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健全疑難情形會商、聯合培訓、信息共享等機制,增強備案審查整體合力。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依托浙江省人大備案審查系統,按照規定做好線上接收、登記、審查、處理等工作,提升備案審查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