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延安市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陜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會
延安市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延安市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條例
(2025年5月22日延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承發展安塞腰鼓,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塞腰鼓的保護傳承、創新發展、科學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安塞腰鼓是指流傳于安塞及其周邊區域,并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鼓舞藝術。保護傳承對象包括安塞腰鼓相關的技藝、實物和場所:
(一)流派、代表性表演動作、鼓點節奏(打擊樂)等傳統技藝;
(二)腰鼓、樂器等道具傳統制作技藝;
(三)特有的民間習俗、傳說和文化空間;
(四)歷史性建筑設施、文獻檔案、影音資料、器具實物;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前款規定的保護傳承對象,涉及文物或者知識產權的,適用文物保護或者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延安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安塞腰鼓的保護傳承發展,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塞腰鼓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中的體制機制、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在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或者陜北文化生態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資金。
安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塞腰鼓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塞腰鼓的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物、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安塞腰鼓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實施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計劃,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二)挖掘、收集、整理安塞腰鼓相關的流派、代表性表演動作、鼓點節奏等資料,并建立數據庫;
(三)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四)為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以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五)保護與安塞腰鼓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六)開展安塞腰鼓的傳承、傳播、研究、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動;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成立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的社會組織、演出團體,設立安塞腰鼓展示、展演、傳習場所,開展學術研討、技藝交流、技能培訓、藝術創作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產業促進、人才培養、文化傳承和創新發展。接受捐贈的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合理利用。
在安塞腰鼓理論研究、創作表演、傳承傳播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的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安塞腰鼓演出團體和從業人員提供創作表演、宣傳培訓、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九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規范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評估和動態管理,完善退出機制;加強傳承梯隊建設,促進傳承方式和現代教育體系相結合,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壯大傳承隊伍。
第十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加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安塞腰鼓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展示技藝、講學以及學術研究等傳播活動;
(二)選擇傳承對象;
(三)依法使用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四)獲得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
(五)提出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與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相關的權利。
第十二條 安塞腰鼓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參與理論研究;
(三)妥善保管相關實物、資料;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和記錄;
(五)參加宣傳、展示、展演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才扶持政策,創新人才培育模式,建立安塞腰鼓傳承人才培養機制。
市、縣(市、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訓機構與安塞腰鼓項目保護單位、演藝團體、安塞腰鼓及服飾生產經營企業聯合培養具有研發設計、企業管理、市場營銷等多方面復合人才。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開展安塞腰鼓教學,設立安塞腰鼓傳承基地和傳習場所。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開設安塞腰鼓課程,教授安塞腰鼓的編排、創作、導演、表演、舞臺藝術等知識。
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安塞腰鼓教學。
第十四條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安塞腰鼓傳承發展基本標準和規范,打造安塞腰鼓文化品牌,提升安塞腰鼓的知名度和品牌效應。
鼓勵和支持安塞腰鼓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通過注冊商標、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等形式,保護其合法權益。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安塞腰鼓相關知識產權申請、保護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延安過大年”、“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節慶活動,開展安塞腰鼓展示、展演和比賽評選,加強對外交流合作,提升安塞腰鼓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傳統村落、歷史建筑、文化公園、鄉村“農家樂”等場所設立安塞腰鼓表演場所和展示空間;鼓勵影視劇等文化產品融入安塞腰鼓非物質文化遺產元素。
第十六條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塞腰鼓文化資源共享平臺,整合表演視頻、研究成果、傳承譜系等資料,供公眾查閱、學習與研究。鼓勵和支持文化場館、學校、企業等單位開放相關場地、設施,為安塞腰鼓傳承、展示、研究、公益性培訓等活動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安塞腰鼓保護單位、傳承人、專業人才等通過交流、合作、培訓等方式,實現人才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融入鄉村振興、文化旅游、新型城鎮化和社區建設中,建立健全符合發展實際的產業化、市場化運行機制,推動安塞腰鼓與文旅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使用安塞腰鼓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事創作、改編、表演、產品開發等活動時,應當尊重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
第十九條 檢察機關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安塞腰鼓的核心技藝、文化內涵、傳統風格和文化形象等造成損害的,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塞腰鼓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