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規定
南寧市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規定
南寧市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規定
(2024年8月29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賓陽炮龍文化,是指與賓陽炮龍相關,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價值的賓陽炮龍節、游彩架民俗、賓陽八音傳統音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其他文化表現形式。
本規定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農歷正月十一游彩架、燈酒會、舞炮龍習俗;
(二)扎龍、舞龍等傳統技藝;
(三)彩架、蓮花燈等制品制作技藝;
(四)賓陽八音等傳統音樂;
(五)器具、設施等實物和場所;
(六)其他與賓陽炮龍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
法律、法規對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對象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尊重習俗、傳承發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實施保護工作。
賓陽縣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組織、引導群眾有序參與賓陽炮龍文化活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的協調、指導。
賓陽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賓陽炮龍文化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行業協會發揮組織和橋梁作用,加強行業服務、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促進賓陽炮龍文化的保護和發展。
第八條 賓陽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專項規劃,經賓陽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含保護對象、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利用發展等內容,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和旅游、鄉村振興等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賓陽炮龍文化項目清單,屬于國家、自治區、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制定保護措施,實行分類別、分層次保護;對清單內的其他賓陽炮龍文化項目予以扶持培養,并推動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傳習、體驗、交流等活動,建立傳習場所,成立工作室,參與教學、科研。
鼓勵和支持賓陽炮龍文化保護行業協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依法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在賓州古城等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其他適宜場所設置工作室、傳習場所,常態化開展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活動。
賓陽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活動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十二條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特色文化街區、景觀小品等的規劃建設中體現賓陽炮龍文化要素,并將具有賓陽炮龍文化特色的經典性元素、標志性符號,合理應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設施等的設計、裝飾。
第十三條 市、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賓陽炮龍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將賓陽炮龍文化旅游資源納入本級全域旅游發展規劃,推進賓陽炮龍文化有機融入景區、景點、公園等場所。
鼓勵和支持利用賓陽炮龍老廟以及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傳習、體驗場所,培育旅游體驗基地,開發互動式、體驗式綜合性文化旅游項目,打造具有炮龍文化特色的主題旅游、研學旅游線路。
第十四條 市、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中華傳統節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中國—東盟博覽會、賓陽炮龍節等重要時間節點,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賓陽炮龍文化。
鼓勵交通場站、文化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商業街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單位,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宣傳賓陽炮龍文化。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統一的賓陽炮龍文化宣傳標識,推動單位和個人在開展賓陽炮龍文化活動時使用統一的賓陽炮龍文化宣傳標識,提升賓陽炮龍文化的影響力。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賓陽炮龍文化保護工作。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創作反映賓陽炮龍文化元素的詩歌、舞蹈、小說、影視作品、戲劇等優秀文藝作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投資、入股、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賓陽炮龍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項目補貼、資助、獎勵等措施,扶持具有賓陽炮龍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開發和推廣。
開發利用賓陽炮龍文化資源進行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創新、轉化,應當尊重原有文化內涵,尊重民間風俗習慣。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將賓陽炮龍文化納入特色教學實踐活動,組織學生參加賓陽炮龍文化研學活動。
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開設賓陽炮龍文化相關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邀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授課傳藝。
第十八條 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使用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產品,遵守煙花爆竹管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等相關規定。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環保系數高、適合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活動燃放的煙花爆竹技術規范。制定煙花爆竹技術規范應當充分聽取炮龍文化保護行業協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相關村(居)民代表、煙花爆竹企業等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活動參與者的意見。鼓勵、支持賓陽炮龍文化展示展演活動參與者采購、使用符合技術規范的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市、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賓陽炮龍節活動服務保障機制。
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賓陽炮龍節活動保障方案,組織開展安全管理、交通引導、通信通訊、應急救援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賓陽炮龍節期間,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控方案和應急預案,綜合采取配備大氣污染防控設備等措施,減少因煙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空氣污染。
第二十一條 賓陽炮龍節期間,賓陽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全、合理的原則設置煙花爆竹燃放區域、燃放時間,明確可以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規格,并向社會公告。
賓陽炮龍節期間,有關鎮人民政府負責繪制炮龍活動示意圖,標注炮龍活動路線,在顯著位置設置交通指示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